原标题:“毒枭”黑老大张在黑案二审一审中被判处死刑
9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张、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张自2010年以来一直销售、制造大量毒品。同年开始与被告人秦春团合作,聚集被告人等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秦春团为首的黑社会组织。
图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张加爱(前排左一) 邓煜 摄
该组织招募社会闲散人员,成立相关经济实体,通过寻衅滋事、强行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扩大声势,以威胁、恐吓、占领等手段强力介入经济领域,排挤竞争对手、垄断经营,在柳州市柳江区非法获取石材场经营、土方、沥青路面铺设等经济利益,依靠贿赂相关公职人员,使组织成员获得非法保护。该组织或个人先后实施了强行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碍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行贿等十几项违法犯罪事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经济稳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原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销售、制造毒品、行贿、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包括秦春团在内的其他十名被告人被判处25年至4年有期徒刑,并没收了所有个人财产或相应的罚款。涉案的房地产、车辆、现金和存款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所有11名被告均提出上诉。
图为审理现场 邓煜 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案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审判工作方案,前往看守所提审上诉人,并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审前会议,听取各方对案件程序问题的意见。
庭审中,法院组织上诉人和控辩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鉴于涉案人数众多且案情严重,此案将择期宣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