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商务部令2020年第4号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商务部令2020年第4号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原标题:商务部令第4号2020年不可靠实体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年第4期 《不可靠单位名单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钟…

原标题:商务部令第4号2020年不可靠实体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年第4期

《不可靠单位名单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钟山部长

2020年9月19日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名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贸易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进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

第四条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不可靠单位名单制度。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工作机制根据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和报告,决定是否调查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条工作机构在调查外国单位的行为时,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必要的方式。在调查期间,有关外国实体可以发表声明和论点。

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恢复调查。

第七条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决定是否将相关外国实体纳入不可靠实体名单,并予以公告:

(一)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程度;

(三)是否符合国际公认的经济贸易规则;

(4)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外国实体行为事实清楚的,工作机构可以直接考虑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因素,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不可靠实体名单;决定列入的,予以公告。

第九条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名单的公告,可以提示与外国实体交易的风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外国实体纠正其行为的期限。

第十条对列入不可靠实体名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下简称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投资;

(三)限制或者禁止相关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

(四)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的工作许可、居留或者居留资格;

(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六)其他必要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

第十一条相关外国实体被列入不可靠实体名单,并规定了相关外国实体改正期限的,在该期限内不得采取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处理措施;有关外国实体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有关外国机构被限制或者禁止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与该外国机构进行交易的,应当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与该外国机构进行相应的交易。

第十三条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相关外国实体从不可靠实体名单中删除;外国有关单位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其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其行为后果的,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决定,将其从不可靠单位名单中删除。

相关外国实体可以申请从不可靠实体名单中删除,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删除。

应宣布将相关外国实体从不可靠实体名单中删除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采取的措施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明天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mtxww.com/14443.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