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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

原标题:自首与处罚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认罪从轻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中新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在实践中,全国检察机关认罪宽大制度的适用率超过80…

原标题:自首与处罚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认罪从轻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中新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在实践中,全国检察机关认罪宽大制度的适用率超过80%,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宽大制度已经成为新常态。然而,认罪从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其中如何审查和保障被告人认罪接受处罚的意愿是核心问题。这是因为被告人的自愿供述和处罚是宽严相济制度运行的合法基础。同时,供述和处罚的自愿性也是维护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关系到案件真相和防止无辜者被迫认罪的关键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自愿坦白与处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注重外在的形式审视,轻视内在的真实推敲。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在审查判断被告人是否主动认罪、坦白处罚时,更注重外部形式审查,如办案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参与,是否受到暴力、威胁、诱惑、欺骗,是否有不当承诺等。然而,被告的内心真实,即他的意志状态和识别能力,往往被忽视。

外在形式是完整的,不一定代表真正的自愿。为了保证被告人能够真实、自愿地认罪和认罪处刑,办案机关需要履行一系列外部保障义务。但考虑到控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环境的压制,很难保证办案机关提供的外部保障措施能够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内心真实。

强调形式审查,忽视内心真实审查的后果,可能导致案件证明标准的降低。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在办案实践中不认罪、不认罪处罚,办案机关对证据标准的把握要比认罪、不认罪处罚案件严格得多。所有案件都被成功起诉和判刑。另外,上面提到的认罪处刑案件,更多的是形式而非实质。这样,办案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就有可能降低对口供和刑案的证明标准。降低证明标准,本质上是“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合法化。一些调查人员会增加对供词的要求,停止勤奋收集物证,这可能会导致刑事调查质量下降。

第二,值班律师是“证人”,缺乏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当值律师制度是保证从宽认罪制度有效实施的法律制度。被告人不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和案件处理建议。但在一些地方的办案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是由缺乏辩护经验的实习律师担任,因为报酬低,值班律师对阅卷权缺乏明确规定,使得被告人在认罪和认罪处刑时难以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更沦为“证人”的身份。由此,由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的辨认能力和真实的自愿供述。

第三,在量刑协商中,辩护的主体地位被削弱,不容反悔上诉的风险增加。控辩双方充分协商是充分发挥认罪从宽制度价值的关键。但是,在办案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起草量刑建议后,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没有意见,往往会直接在宣誓书上签字。虽然有听取辩方意见的环节,但辩方意见缺乏引导力,能有效影响量刑建议的辩方意见很少。

针对自首和惩罚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多管齐下的综合政策。

第一,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理任何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办理坦白从宽、处罚案件时也要坚持证据判断原则,这是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要依法全面收集、整理、审查和运用证据。起诉和审判的案件应当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法定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主动认罪就降低证据标准。

二是加强值班律师的实质性帮助。辩护人和当值律师的参与是保证自愿供述和惩罚的重要保障。当值勤律师参与告白和处罚案件时,办案机关应当为值勤律师查阅案卷提供更多便利,使值勤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办案意见,充分听取值勤律师对案件的意见,确保被告人获得实质性的法律帮助,促使被告人主动认罪。

三是加强协商过程的程序保障。在认罪从宽过程中,量刑协商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协商是实施认罪从宽制度的基础。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在量刑咨询中的作用,充分了解被告人的真实想法。量刑咨询应当充分表达各方对指控罪名、刑罚种类、刑期和刑期执行方式的意见。通过协商达成的量刑协议,既要在供述和处罚陈述中明确量刑建议的量刑情节和计算方法,又要使协商过程“看得见”、“看得见”,有利于法官对量刑协商的真实感知。

认罪处刑的自愿性是被告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既受检察机关是否履行充分公开义务、律师是否提供有效辩护等一系列外部因素的影响,也受被告人主观认知能力、心理博弈分析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对自愿认罪处刑的审查和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构建有效的审查和保障机制,确保被告人认罪处刑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

(作者是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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