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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一厅厅长解读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原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院长解读适用加急程序的典型案例 考虑到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快速裁决程序的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检察长苗解读坦白从…

原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院长解读适用加急程序的典型案例

考虑到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快速裁决程序的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检察长苗解读坦白从宽典型案例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认罪从宽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为其重要价值取向。针对宽严相济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汇编分发了4件适用加急程序的典型坦白从宽案件。目前,在认罪从轻制度逐步运行顺利的情况下,适用加急程序发布典型案件的目的是什么?典型案例有哪些亮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处刑案件中适用加急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检察长苗接受了记者采访,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

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认罪处刑案件适用加急程序的典型案例有哪些考量?

苗明升:印发典型的适用快速程序的认罪受惩案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推进认罪受惩宽大制度实施的重要举措。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增加刑事快速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快速程序的,可以适用快速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加急程序。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认罪并承认处罚,符合加急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或者15日内审查起诉。运用快速审判程序处理案件,对于促进刑事案件的简化和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监督诉讼等。前前后后的关键环节是侦查,侦查对于促进刑事案件的简化分流和简化案件的快速办理具有重要作用。自坦白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27.6%由该制度处理,23%由快速程序处理,49.4%由简易程序处理,23%由普通程序处理。与80%以上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相比,适用快速程序的比例仍然较低,客观上与我国新时期刑事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使用快速程序处理轻罪案件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通过调查分析发现,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加急程序办案时限紧,认罪认罚任务增加,部分轻罚案件不简单,导致检察调查人员不愿意、无力、使用不力。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广泛调研,结合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选取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加急程序的有关规定,提高加急程序适用比例,提高办理轻刑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记者:这些申请加急程序的案例有哪些典型性?

苗明升:这四个案例在以下五个方面具有典型性:第一,创新和完善加急办案机制。在邱某某盗窃案和肖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地方政法机关密切配合,以公安机关执法案件管理中心平台为连接点,设立派驻检察院、速裁处、速裁庭、值班律师工作站等。整合资源,建立简易轻刑案件、“刑事拘留直接判决”、“48小时快速裁定”等速裁定工作机制,探索证据公开,简化法律文书,注重事实快速处理。证据类型化,易于收集,对无争议案件(如单纯盗窃、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定性,尽量减少案件程序转移和强制措施转化带来的空之间的时间和时间成本。第二,要充分发挥逮捕与起诉相结合的优势,密切配合侦查起诉,有效解决诉前纠纷,为加快全过程奠定基础。在魏侵占案件中,在审查逮捕阶段,为确保查明事实,准确认定,认罪处刑;在邱某某盗窃案、肖某某危险驾驶案中,检察院及时派员了解案情,引导补充完善证据,为审查起诉和审判中适用快速审判程序奠定了基础。第三,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全面审查,强化监督意识,确保及时准确惩治犯罪。轻刑案件可能不简单,不要片面追求速度。我们应该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成都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某的非法经营案,虽然涉及的罪名比较轻,但移送起诉时还有很多疑点需要查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和检查,收回赔偿金查明案情,为适用快速审判程序在起诉后迅速处理创造了条件。在魏占用职权一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失踪人员提起公诉,确保了整个案件的公正处理。第四,原则上应提出速裁案件的定刑量刑建议。适用加急程序的案件大多属于轻刑和简易案件。对于量刑标准明确、地方司法实践成熟的案件,要优先作出明确的量刑建议,以明确被告人在认罪和接受处罚时的从宽期待,减少被告人对幅度刑中线以上刑罚的不满而引起的上诉。第五,兼顾被告和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适用快速裁定程序,快速简便地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快速程序在办案中的运用,不仅要体现实质上的宽大,认罪和惩罚被告程序的简便,而且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利益。邱某某盗窃案、魏某某占用职务案有效追回并弥补了受害方的损失,听取了受害方的意见。在成都某印刷公司与黄某某非法经营案中,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对犯罪轻微的私营企业经营者慎用人身强制措施和监禁。它还建议,应通过适用快速裁决程序迅速处理此案,以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业务活动的负面影响。

记者:检察机关应如何发挥自身职能,推动加急程序的实施?

苗明升:加急程序主要适用于从轻处罚的案件。最重要的是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加急程序。检察机关是检察案件的守门人,是程序分流的重要参与者。在认罪从宽制度中,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重的责任。检察机关不仅要引导诉前认罪教育,发挥审前作用,还要承担起诉后有效指控和证明犯罪,准确提出量刑建议的责任,还要承担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要求,积极推进刑事案件简化分流的重要责任。所以检察机关是基于职能的,有很多工作要做。这次选取的典型案例反映出,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充分发挥逮捕与起诉相结合的优势,做好审查工作,密切配合侦查起诉,推进案件审查工作,有效解决诉前纠纷,就能为加快案件办理全过程奠定基础。比如魏被占案,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会认罪坦白处罚,确保事实查清,认定准确;在邱某某盗窃案、肖某某危险驾驶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引导补充完善证据,为审查起诉和审判中适用速裁程序奠定了基础。对于邱某某盗窃案和肖某某危险驾驶案,检察机关制作了简易审查报告,探索了多种文书的整合,利用当地量刑规则快速计算量刑建议,最大限度地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案件审查效率。

记者:司法永远是刑事诉讼的生命线。在适用加急程序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苗明升:检察机关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要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全面审查,强化监督意识,坚持不降质快办,确保及时准确惩治犯罪,办理速裁案件也不例外。实践中大多数轻刑案件都是简单案件,但也不一定完全,不能片面追求速度,必须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我们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全面审查和认定记录在案的事实和证据,绝不因犯罪嫌疑人的轻微犯罪和认罪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绝不单方面牺牲正义提高效率。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注意加强对供述和处罚的自愿和法律审查,防止发生逼供、为他人背黑锅等不法案件。比如成都某印刷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涉案犯罪虽然比较轻微,但在移送起诉时有很多疑点需要查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和核对,撤回赔偿查明案情,并有效配合调查起诉解决纠纷,为起诉后适用快速审判程序创造了条件。在魏利用职务之便案中,检察机关应强化监督意识,在加急程序审查期内依法追缴失踪人员,确保整个案件的公正处理。

记者:坦白和处罚案件都要经过快速审判程序。如何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被告和受害方的权益?

苗明升: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两大目标,适用快速审判程序处理案件也不例外。检察机关适用加急程序办案,兼顾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注重适用加急程序快速、宽大处理涉及私营企业的案件,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取得最佳办案效果。运用快速审判程序处理案件,不仅要对认罪处刑的被告人体现实质上的宽大和程序上的简便,而且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利益。坚持依法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将受害方的损失是否得到赔偿作为是否适用认罪从宽处罚制度的重要考量,对有条件、有能力赔偿但不积极赔偿的,谨慎适用认罪从宽处罚制度。将听取受害方意见作为认罪处刑工作的重要内容,努力化解矛盾,实现结案。比如邱某某盗窃案、魏某某侵占案等,有效追回和弥补了受害方的损失,听取了受害方的意见。同时,检察机关应重视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快速简便地处理涉及私营企业的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实行平等保护。如成都某印刷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件,对单位犯罪适用认罪从宽处理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要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私营企业经营者谨慎使用人身强制措施和监禁措施,通过推荐适用快速裁定程序快速办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实现办案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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