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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机制

原标题:乌海市: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合作机制 来源: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 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合作的…

原标题:乌海市: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合作机制

来源: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

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合作的工作意见》,重点解决纪检监察审计面临的信息不合理、质量差、整改不实、应用不到位等问题,促进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的融合、协调与配合,增强监督合力。

加强信息交流,实现工作联动。密切联系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法审部门分别负责日常信息沟通与反馈、重要信息通报、工作协调等事项。建立定期协商制度,每年定期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相关信息,研究重要问题,协调解决问题。做出真实结果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调查中,发现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政和财政收支规定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情况。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审计情况,移交问题线索。

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平台联合使用。一方面做好统筹规划,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查调查、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需要,将商业审计机构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于日常需要审计机构支持和配合的事项,商业审计机构应当进行专项审计或者派人参与监督、检查和调查。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审计项目实施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酌情派员参与监督。另一方面,为了优势互补,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可以向审计机关了解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人员的审计情况,并向审计机关咨询,协助核实涉及审计专业知识的事项。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询问被审计地区的部门、单位或者人员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优先考虑。

扩大资源共享,实现岗位联合共享。加强资源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同一地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必要时共同开展工作。对于审计中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确保案件线索不丢失;对于重大或紧急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在问题线索解决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审计机关,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诚信风险的防控工作,确保整改到位。(乌海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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