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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明年起施行 立法引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原标题:《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将于明年实施,引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来源:天津政务网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

原标题:《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将于明年实施,引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来源:天津政务网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监督,是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12月1日,第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包括平等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健康、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劳务派遣、重大事项决策等12个方面。

在监督方式和程序上,规定工会劳动法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有关事项的,可以出具《工会劳动法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工会劳动法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意愿,组织双方协商沟通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有异议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经调查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纠正。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拒绝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不落实处理措施的,市、区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类社会、卫生、应急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据介绍,通过建立“一信两书”和沟通调查的监督制度,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方法和具体程序。一方面,早期提示、沟通协商明确,有利于解决处于萌芽阶段的劳动关系矛盾;另一方面,明确了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用,加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部门劳动监督的有效衔接,增强了监督的刚性。

此外,《条例》还对经费保障、绩效保障、表彰奖励等做出了规定。,并明确工会劳动法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工会预算;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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