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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贿超2.2亿,宋建基受审

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12月15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巡视员宋建基在法院公开开庭。 该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

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12月15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巡视员宋建基在法院公开开庭。

该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199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建基利用职务便利,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内蒙古银监局正处级干部、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巡视员。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展期、减息、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协助,先后收受下属、行政关系管理人、受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9,204,969.22元,因受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原内蒙古银监局多名官员被调查。包括原党委书记、局长薛吉宁,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刘金明,原党委委员、副局长贾启珍。

今年6月,根据中央纪委、银监会国家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的消息,原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薛吉宁被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

官方简历显示,薛吉宁1955年2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学院,1985年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曾任审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司长、审计和监督局银行业一司司长、监察处二司司长。1999年,薛吉宁调任中央财经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检查二处处长,工作四年。2003年,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被撤销,薛吉宁调任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担任监管局副局长。

2007年,薛吉宁调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任期七年。2014年,薛吉宁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党组纪检组巡视员,2015年3月退休。

刘金明和贾启珍分别于2019年11月和12月接受调查。

刘金明,1960年10月出生,长期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曾任乌兰察布银监分局、赤峰银监分局、包头银监分局局长。2011年,刘金明调任内蒙古银监局,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后任党委委员、副局长。2018年,刘金明担任内蒙古银监局筹备组和党委委员。

2019年11月,刘金明受到调查。今年4月,刘金明被“双开”。经过调查,刘金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与他人建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非法接受礼品、赠品、消费卡(券),长期接受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安排的旅行、宴请;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个人事务,干预被监督机构人事工作的;违反诚信纪律,长期肆意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入股银行机构牟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被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产,涉嫌受贿罪。

通知指出,刘金明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失去了理想信念,放弃了最初的使命,对党不忠、不诚实;严重背离金融监管初衷,放弃监管职责,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他们甘愿被“追杀”,甘愿做“内鬼”,为被监管机构的野蛮扩张放水,助推金融风险;破坏监管团队氛围和监管机构政治生态,造成团队管理和业务监管“双失灵”。

贾启珍1963年1月出生,1985年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大学。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包头郊区分行、内蒙古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天津分行呼和浩特金融监管办公室工作。2003年至今,任内蒙古银监局政策法规司、合作司、非现场监管二司司长。2009年贾启珍担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8年担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2019年12月接受调查。

今年6月,贾启珍被“双开”。经查,贾启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与组织审查对峙,与他人供述,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非法进入私人会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从事权钱交易的;违反组织纪律,长期干预辖区内金融机构人事工作的;违反工作纪律,非法干预金融机构资金借贷事项;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便利,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工程承包、职务晋升、金融机构工作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罪。

通知指出,贾启珍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扭曲了权力观,对党不忠、失信;无视党纪国法,背离监管初衷,甘愿被“追杀”,长期默许和纵容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违法违规操作,监管严重失灵;生活腐败,玩物伤神。

主编:朱学森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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