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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思维 做好审查调查工作

原标题:加强法治,做好审查调查工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做好审查调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坚决实现“两个维护”、促进优质发展的有力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原标题:加强法治,做好审查调查工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做好审查调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坚决实现“两个维护”、促进优质发展的有力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监察对象数量增多、人员构成更加复杂、问题线索内容更加广泛、违法违纪行为隐形变异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查和查处的难度。根据实践经验,我们认为,要促进审查和调查的高质量发展,必须坚信法治,加强证据和程序意识。

坚持信息引导。信息引导是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加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判断,根据掌握的信息调整工作方向和决策,将检查调查工作从“盲人摸象”转变为“跟着地图走”,最终达到检查调查工作的目的。

第一,综合收集信息。按照规定和纪律收集与验证对象和验证项目相关的信息。全面收集信息不是收集核查对象的全部信息,而是要坚持必要性原则。比如问题线索主要反映的是隐瞒房产的问题,就不需要收集存款、投资等信息。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积极打破思维定势,探索收集信息的新方法。例如,我们可以使用方便高效的互联网搜索功能来获取各种公共信息。

第二,加强信息研究和判断。信息往往是孤立的、碎片化的。信息只有经过整理、分析、综合,才能组织起来还原事实。首先,要从信息的形成时间、形成过程、收集过程等方面进行识别,以验证信息的真实性。其次,要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等因素中筛选出与问题线索相关的信息。只要其中一个相关,信息就是有效的。当然,这种证明既可以是确认也可以是否定,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需要对筛选出来的信息进行交叉对比和碰撞。单个孤立的信息可以证明的事实相对较少,甚至不能证明一个事实,因此需要对多个信息进行交叉比较和碰撞。信息越丰富,对比的事实越详细。

在整个审查和调查工作中,必须收集和判断信息。工作中获得的新信息应随时纳入审查调查组的“信息网络”,根据新信息、新证据对现有的分析判断进行检验,逐步纠正工作方向,调整工作计划。

改善对话。谈话是综合运用证据的关键环节。通过谈话获取口供和证言,有助于获取更多的隐藏证据,了解被调查人的行为目的、主观意图和态度。获得的证据也需要结合谈话进行验证和确认。

首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好受访者个人简历、身体健康、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为人处事的“六大必读”。在与证人谈话前,还应注意证人与被查证对象的关系,是否存在竞争或矛盾,以准确审查证言的证明力。根据现有证据,结合问题线索,拟定谈话提纲。问什么,怎么问,你可能有什么借口,如何回应这些借口都是必须要考虑的。谈话提纲的完整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细节,这就凸显了全面收集信息、分析判断的重要性。要制定安全计划,准备好相应的安全、急救等措施,提前安排好谈话地点。如果不熟悉谈话地点,也要提前熟悉环境。如果需要录音录像,设备要提前调试。谈话复杂而艰巨,谈话者在主观上一定要有信心和耐心,不能被受访者的诡辩和表现所迷惑。

二是做思想政治工作。谈话语言的风格应与受访者的文化水平和社会阶层相匹配。针对不同类型的受访者和不同情况灵活运用语言。随着谈话的节奏和被采访者的心情,随时调整语言风格。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和法律底线。做思想政治工作,一定要有很好的分寸感,要坚强,要引导,要有策略,坚决避免用威胁、诱惑、欺骗等手段取证。坚持因人而异的方针,结合受访者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犯错原因、关注点、顾虑点,找到思想政治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避免空套话,让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走进头脑,触及灵魂。

三是巧用证据。证据的呈现有利于打破僵局,突破被采访者的心理防御,使其能够解释相关事实。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是前提。只有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才能突破心理防线,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注意证据之间的相关性。在掌握了多个证据的情况下,要认真分析证据之间的关系,制定计划,确保不出现误击。

确保标准化的证据收集。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依法查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严格规范证据收集,避免因证据缺陷造成重复工作,降低证据丢失风险。

第一,取证程序要规范。只有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纪律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条例》使用相关措施,不允许随意简化程序。准确使用各种法律文书,例如第一次询问证人时,必须向其出示《证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如果被询问人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也应在第一次询问时出具《询问通知书》;取得书证时,应当出具《取得证据通知书》,并附《取得证据清单》。在初始核过程中,不得使用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

第二,证据形式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的12种侦查措施,利用这些措施取得证据时,就会形成具体的证据形式。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固定证据,不得随意创设证据种类,如“电话谈话笔录”或使用证人写的个人证言作为未经当面查证的证言。每一种法律证据都应该根据它的具体形式来呈现。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在鉴定意见中,应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证书、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签名等内容。只有具备以上材料和要素,这才是有效的鉴定意见。(吴斌富华泽作者:北京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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