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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布第12号通告!关于进口冷链食品!明起执行!

原标题:就在刚才,沈阳发布了12号公告!关于进口冷链食品!去吧! 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的储存 关于实施专业图书馆和专区管理的通知 沈懿房郝静发[2020]12号 为…

原标题:就在刚才,沈阳发布了12号公告!关于进口冷链食品!去吧!

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的储存

关于实施专业图书馆和专区管理的通知

沈懿房郝静发[2020]12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综合消毒的要求,有效防范进口冷链食品在新冠肺炎发生肺炎的进口风险,确保公众健康安全和食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沈阳市决定从2020年12月21日起,对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的储存实行专仓专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冷链食品的冷藏实行条件识别和定点管理。由区、县(市)政府按照统一标准认定具备进口冷链食品储存条件的冷库,并建立进口冷链食品定点冷库目录。

二、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仓库储存、专用区域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的储存、装卸、搬运应与其他货物完全隔离。

三、未经鉴定纳入冷库目录的,不得承接进口冷链食品的储存、装卸、搬运业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或者出借自建冷藏设施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储存进口冷链食品。

四、进口冷链食品进入专用仓库储存时,必须做到批量检测、件消毒,并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纳入辽宁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系统,否则不得入库。

五、进口冷链食品应当查验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食品溯源信息,证明不全且未录入溯源系统。

6.严禁运输车辆运输无外包装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不得混装其他货物;运输企业和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进口冷链食品包装,不得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产品。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应当取得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核酸检测证书、消毒证书,并将该信息输入辽宁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系统。没有相关证明或可追溯性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加工销售。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将依法查处,并对相关进口冷链食品和冷库进行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储存进口冷链食品的指定冷库目录,可以登录市政府网站查询。

特此宣布。

沈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肺炎防控工作

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总部

2020年12月20日

主编:赖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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