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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原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颁布《政府监察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监管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2月1日…

原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颁布《政府监察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监管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监督是推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手段,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对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要求政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为本,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

《条例》明确了政府监管的责任边界和实施主体。政府监管重点是监督检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以及监管对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政府监督的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监督工作由政府监督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下级部门或者派出检查组进行政府监督,并可以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参加检查组。

《条例》规定了政府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政府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要求确定监察事项。政府监管可以采取约谈、暗访、听证、评估、约谈、获取复制材料、“互联网加监管”等方式。检验结论应当明确,证据充分,客观公正。检验对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政府监察机构可以对监察对象提出表扬、鼓励、批评和问责的建议,并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

《条例》明确了政府监管的保障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监督机构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监察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协助。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挠检查工作,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条例》强调,政府监督要严格控制频率和时限,不得随意扩大监督范围,改变监督对象和内容,干扰监督对象的正常工作,禁止重复监督、多头监督和越权监督,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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