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婚前患艾滋未告知被撤销婚姻关系,民法典“这一锤”有何深意?

婚前患艾滋未告知被撤销婚姻关系,民法典“这一锤”有何深意?

原标题:《民法典》“此锤”的深意是什么,当你在婚前患了艾滋病却没有告知婚姻无效? 改变了以往婚姻法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的标准模式,将选择是否解除…

原标题:《民法典》“此锤”的深意是什么,当你在婚前患了艾滋病却没有告知婚姻无效?

改变了以往婚姻法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的标准模式,将选择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返还给当事人本人。

1月4日,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正式实施,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则撤销婚姻关系案宣告成立,法院在婚前未告知男方艾滋病的情况下,决定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从而最有效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原告李与被告姜通过介绍相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向妻子坦白,自己患艾滋病好几年了,长期吸毒。虽然最终证明李没有被感染,但她丈夫的病情仍然让李无法接受。李决定终止妊娠,并起诉上海闵行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决定取消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颁布前,从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到2001年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患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一直被列为禁止结婚的理由,具有这种情况的婚姻关系被直接规定为无效。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从禁止结婚、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严重疾病”,明确将其定义为除胁迫结婚以外的另一种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即第1053条,一方患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如有虚假情况,对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虽然具有溯及力,但从一开始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关系,但背后的价值观念却大相径庭。

一般来说,对无效婚姻原因的规定侧重于其公益性要素,如重婚、法定年龄以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而对可撤销婚姻原因的设定则强调其私人利益,如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而且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进步,重疾者结婚已不再被大众认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改变了以往婚姻法中单纯认定为无效婚姻的标准模式,将选择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返还给当事人本人,即授予因对方未如实告知病情而被欺诈结婚的配偶, 这样,作为自己权益的最权威的法官,他就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增加的《婚姻家庭编》第1053条“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

首先是贯彻《民法典》第1046条所坚持的婚姻自愿原则。根据第1046条,婚姻应该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对方,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自愿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如果一方未能说出自己患了重疾的真相,实际上是让对方在重要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定结婚。该条的目的是为被隐瞒的配偶提供法律救济,使其在得知对方患有严重疾病的重要信息后,享有选择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权利。

其次,这一规定与《民法》第1043条规定的保持夫妻忠诚义务的制度相一致。信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一方未能如实告知自己患了重疾,这确实使夫妻之间难以建立和维持忠实、互相尊重的婚姻关系。这篇文章其实可以起到督促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如实说出自己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健康状况等信息的作用。

此外,它还为实现《民法》第1054条赋予无辜方的索赔权提供了依据。一方不如实告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构成过错,导致婚姻无效的,作为无过错配偶,除主张婚姻无效外,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两项规定的结合为被隐瞒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由此可见,本案作为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民法典》第1053条“隐瞒大病、可撤销婚姻”的适用,不仅体现了《民法典》对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更为精细的制度设计,也体现了《民法典》对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更为多元化的法律路径。民法典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重要作用。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王一淳(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负责编辑:贾楠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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