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一定之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②|受处分了、被诬告了…党员权利如何保障?

一定之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②|受处分了、被诬告了…党员权利如何保障?

原标题:《党员权利保护条例(二)|被处分被诬告…如何保护党员权利?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管链接: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原标题:《党员权利保护条例(二)|被处分被诬告…如何保护党员权利?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管链接: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证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党代会、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党员传达会议内容和精神。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党员。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党员阅读党内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条件。党员因阅读能力不足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组会议、支部委员会会议,组织生活会,谈心会,组织民主评议,保证党员参加学习讨论、酝酿决策、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教育培训党员,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党员教育培训的时间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在作出重要决策前,应当通过调查、论证、协商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凝聚党内共识和智慧。在学习和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党内重要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的意见。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征求同级组织所辖一定范围内党员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如果有重大分歧,应在进一步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开始决策过程。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应当积极利用党的会议、报纸和网站,为党员参与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提供条件,表达自己的理解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注重总结研究党员意见,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参加讨论。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要紧密结合新时期党建工作的特点和维护党员权利的要求,创新维护党员权利的方式方法,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利的渠道。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定重要问题时,他们应该按照规定投票。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审议情况,如实记录表决情况、不同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要认真听取,研究,合理采纳;对改进工作有很大帮助的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应该受到表扬。

党组织要支持和保护讲真话、向组织汇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不得歧视和追究;持有错误观点的党员应该受到批评、帮助和教育。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完善党代会代表联系党员的制度,支持和保证党代会代表加强与基层党员的联系,了解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党员对履行职责的意见。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与党员直接接触的制度,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积极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回应党员的关切。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进行选举,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的规定,充分反映选民的意愿。

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党员在党内独立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民的投票意图。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结果,党员权利能够恢复的,应当及时恢复。

党员在试用期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试用期内有悔改表现的,试用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

党员被中止党员资格的,党员的权利相应中止。对于已停止党员身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员身份和权利。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接受来信来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被检查、被检查、被监督的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反映意见的权利,不得妨碍党员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反对各种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对党员的批评、检举、揭发、控告和检举,以及处理、处分、罢免和撤换的有关要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组织要保护控告人的权益,对控告人的信息和控告的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和处置实名举报,告知受理情况,反馈处理结果;对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的,应当给予表彰。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得隐瞒和拖延党员反映和反映的问题。对于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擅自追究,不得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级使用等惩罚性措施。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党员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和一审而犯的错误和过失与明知是违法违规行为区分开来;把没有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错误和被明令禁止后依然各行其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分清为了促进发展的无心疏忽和为了私利的违纪违法。正确把握党员工作中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对待,保护党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和纪律,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经核实党员被指控失实,确需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澄清指控失实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五条党员的监督和纪律,应当充分保障党员的权利,严格按照规定和纪律进行工作,不得采取违反党章、党纪、法律和法规的手段和措施。我的解释和申辩,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证明和申辩,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的辩护、证言和实事求是的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理和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与我会面。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当向本人公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和受理申诉的组织。事实、材料和决定应由本人签字。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绝签署意见的,应当予以说明或者说明。

第三十六条党组织应当对受到处理或者处分的党员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和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纠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影响力到期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要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投诉,并负责答复。对于党员的投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和复查,不得截留。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和复查。

复议、复核或者审查后,对于全部或者部分补正的案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重新作出的决定。对拒绝接受正确处理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重复投诉的,相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告。

党员对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鉴定和审查结论的意见,应当由有关党组织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农村、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重维护流动党员的权利,加强和改善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完善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流动党员正常参与组织生活和行使权利。

第三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做好党内的关心和帮助工作。党员提出的要求要及时受理,合理合规的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不属于党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央纪委国家纪委网站王李玮伟设计邢婷婷的文字)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明天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mtxww.com/22202.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