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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徐志国因严重违法被开除党籍

原标题: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徐志国因严重违法被开除党籍 据黑龙江省纪委消息,近日,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对牡丹江市前市委书记、牡…

原标题: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徐志国因严重违法被开除党籍

据黑龙江省纪委消息,近日,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对牡丹江市前市委书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徐志国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徐志国违反政治纪律,供认伪造证据,当面质问组织审查,从事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务,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亲属和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收受财物的;违反廉政纪律、非法收受礼品、非法向下属单位借用警车、非法牟利、金钱交易;违反工作纪律,非法干预和干预建设工程承包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上的便利,在干部职工招聘、岗位调整、职级晋升、房地产开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罪;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债权强制执行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作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徐志国失去了理想信念,放弃了最初的使命,对党不忠、不老实;当官不贱,以权谋私,想当官想发财;善于政治,执法犯法,与无良商人勾结充当掮客,搞权钱交易,疯狂敛财;生活腐化堕落,买卖金钱和颜色,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和干部的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涉嫌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十八大、十九大后他仍不收敛,不罢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报省委批准,决定开除徐志国党籍;由省监察委员会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取他们的非法收入;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徐志国简历

徐志国,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于黑龙江巴彦,1971年5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工程师。

1971.05—1973.03宜春林产品工业机械厂工人

1973.03—1980.12宜春市五马河区公安局(局)技术员

1980.12—1985.05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检察员

1985.05—1986.11宜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处副处长

1986.11—1989.08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检察科科长

1989.08—1993.02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官(期间:1989.08—1991.07,就读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在职大学)

1993年2月至1998年1月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1998.01—2002.02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1995.07—1998.08,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班)

2002.02—2002.11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委书记、院长

2002.11—2002.12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委书记

2002.12—2011.11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委书记、院长

2011年11月—2014年11月牡丹江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4年11月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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