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该男子因强奸未遂被判处三年监禁。受害者声称是强奸和谋杀未遂。控方:与事实证据不符

该男子因强奸未遂被判处三年监禁。受害者声称是强奸和谋杀未遂。控方:与事实证据不符

原标题:男子因强奸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受害者声称是强奸和谋杀未遂。起诉:与事实证据不符 截至目前,江苏徐州的李女士仍未能走出5年前性侵的阴影。 2015年1…

原标题:男子因强奸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受害者声称是强奸和谋杀未遂。起诉:与事实证据不符

截至目前,江苏徐州的李女士仍未能走出5年前性侵的阴影。

2015年12月17日,男子丁某某以帮忙介绍工作的名义,将他带到某小区房间。李女士报警后,丁被拘留,取保候审。2020年底,丁某某被判强奸罪(未遂,与既遂相比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女士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称丁某某性侵她,用手臂捏碎她的喉咙,导致她窒息。丁某某要依法严惩。

↑李女士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2021年2月24日,徐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负责人回应称,经调查,李女士反映的情况与事实证据不符,决定不支持其抗诉请求。负责人透露,一审宣判后被告丁某某提出上诉,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不便透露具体细节。

案发当年取保候审五年后检方将起诉他

李女士,1992年9月出生于徐州市铜山区。她回忆说事发前不久在徐州一家餐厅工作,来吃饭的丁某某加了他的QQ。2015年12月17日,丁某以帮找工作的名义,将他带到徐州开发区某房间,强奸。

判决书中包含的证据显示,当天15时54分,李女士报警说“有个名人想带我去找工作,然后强奸了我,打了我。现在对方跑了,不需要救护车了。”徐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接警后,于18日立案侦查丁猥亵案。

但李女士没想到的是,事发12天后,丁被取保候审。“他们一再要求我通过谈判解决问题。他的父亲和儿媳恳求我原谅,我没有妥协。”李女士回忆说。

判决书显示,丁某某,1994年6月出生,中专学历,无业。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拘留,同年12月30日移送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丁某某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徐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当天执行逮捕。

↑检方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系犯罪未遂

2020年8月25日,徐州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不公开审理此案。根据判决书,检方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在网上通过QQ与被害人李某某(即李女士)见面。双方聊天时,丁某某说可以帮李某某介绍工作。同年12月17日,丁某某和李某某第一次见面后,带着李某某去了他朋友杜某某租的经济开发区的一个住宅房间。在房间的卧室里,被告丁某某违背了李某某的意愿,想要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但李某某及时跑到阳台呼救,未果。

检方认为,丁某某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丁某某已经开始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辩称这是强迫猥亵([区/[区/区),法院认定这是强奸未遂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过程中,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构成强制猥亵罪。辩护人并不反对指控的事实,但认为其定义为强制诽谤,或者是“强奸中止”。

针对量刑,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丁某某自首、缓刑、初犯、偶犯、妻子临产、父亲身体不好等诸多意见,希望法院对丁某某适用缓刑。

法院确认了检方指控的事实,并接受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对于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抗辩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就本案性质而言,被告人丁某某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以暴力强迫与被害人李女发生性关系,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徐州经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论案件的犯罪模式。法院称,经过调查,在李呼救之前,丁对李女儿的性侵因李的叫喊而被中止。丁某某还抱着李的女儿在床上,李的女儿丁某某不准备跑到阳台上。呼救使犯罪行为无法继续进行。“客观上是因为丁的意志没有得逞,主观上不是自动放弃犯罪。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丁某某是否构成自首,是偶犯初犯的情节。法院称,经调查,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数年后认罪。但在审理过程中,他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或坦白情节。

法院还表示,丁某某虽然是初犯,但在本案中对被害人造成了相当大的心理伤害。到目前为止,被害人的心理创伤还是很明显的,不能说明丁某某的犯罪相对轻微,不应该判缓刑。

↑徐州经开区法院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丁某某已开始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犯罪既遂相比,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某被判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受害者声称受到了性侵犯。检方声称这与事实证据不符

得到判决后,李女士立即向检方申请抗诉。李女士提供的抗诉申请称,丁某某以招工的名义把她带进朋友家,掐她的脖子,用胶带封起来,撕她的衣服,强奸了三个多小时。

李女士还说,丁某某侵犯她后,用手臂捏碎她的喉咙,导致她窒息。“被告误以为申诉人已经死亡,匆忙逃走。不知道申诉人还要多久才能活下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讯问和法庭审理中没有如实供述。”

此外,李女士还向红星记者坚定地表示,当时丁某某犯有性侵罪,在阳台上呼救后被丁某某拖进房间。

↑徐州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

记者梳理一审判决,发现小区内多名居民证明李女士曾在阳台呼救,但时间不确定。一个说是“下午三四点”,一个说是“15点”。而李女士的报警时间是当天15: 54。

李女士称,在她的卧室里,丁某某将她推倒在床上,不顾她的反抗,强迫她通奸,然后她痛苦地大叫,但对方停下来,仍然抱着她。她趁对方不注意跑到阳台上呼救,丁某某跑过去拉住她,用手揪着她的头发和脖子,挠着她的脖子。

丁某某供认,在房间的卧室里,他强迫自己与李奴发生性关系,但李奴跑到阳台呼救,未果。

↑徐州经开区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

警方证实,事发当天19时左右,女警对李女士的尸体进行了检查。”经过检查,李的脖子上有一道红色的抓痕。李说,疤痕是丁某某造成的。在身体的其他部位没有发现明显的疤痕。在她内裤的生殖器里发现了少量的血。李说她被丁某某性侵。血。”

2021年1月14日,徐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书面答复李女士称“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决定不支持其抗诉请求。”

2月24日,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负责人电话告知红星记者,经审查,李女士反映的情况与事实证据不符,决定不支持抗诉。

负责人还透露,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中。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红星记者李文涛

负责编辑:贾楠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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