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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海市全面实施认证事项通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原标题:说明|上海全面实施认证事项通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3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报道,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市全面实施认证公告承诺制实施方案》: 各区…

原标题:说明|上海全面实施认证事项通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3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报道,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市全面实施认证公告承诺制实施方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面实施证书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上海全面实施认证事项通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企业有关认证事项和营业执照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减证惠民”,深化“配送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布局,不断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实行告知和承诺认证事项制度。围绕行政机关、企业和群众诚信守信的明确通知,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责任明确、信用监管到位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许可多、困难多的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通知承诺制度的明确证明

1。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需要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全市已全面实施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但以下认证事项除外: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涉外风险等的认证事项。;二是其他省市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事后无法实现网上核查的证明项目。

本市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现场核查的认证项目和已纳入本市统一电子许可证库的认证项目,不实行通知承诺制。

本市实行通知承诺制,涉及企业营业执照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材料同时实行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应当告知承诺一次,并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2。形成总目录

市主管部门应综合整理本系统行政事项中现行的认证项目目录(含市、区、街道级,下同),研究提出本系统拟实行通知承诺制的认证项目目录,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会同市改革办、市发改委、市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拟实施制度的认证项目目录,形成《本市实施告知承诺制度认证项目总目录》(以下简称《总目录》),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司法局发布。同时,建立总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实施。

3。分批稳步有序推进

本市分批推进认证事项告知和承诺工作。首批实施通知承诺制的认证项目应重点关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审批、资格审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体检、法律服务等。,并于2021年6月底前实施。实施通知和承诺制度的所有认证项目将在2022年6月底前实施。

(二)确定适用对象,规范工作流程

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使用承诺代替证明作为通知承诺制度实施的证据。申请人不愿意或者不能承诺的,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在本市认证事项、营业执照事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承诺中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认证事项通知承诺制度。

对行政事项实行认证通知承诺制,市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明确、通俗易懂”的要求,修订完善工作指南和工作规则,制作通知承诺函格式文本,调整完善行政事项办理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一网办公”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第三方门户网站等服务渠道,公布系统实施通知承诺制的认证事项,发布服务指南,制作相关手册,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3)加强事后验证,完善验证支持系统

市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事项的特点和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对于风险较低的,行政机关可以不进行专项核查,通过“双重随机性、一个公开”和“互联网加监管”的方式加强监管。除低风险外,行政机关应当进行专项核查。如果能实现在线验证,则必须经过充分验证;无法在网上核实的,可以采用现场核实、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等方式予以核实。如采用现场核查,承诺情况应及时准确地推给相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和执法提供信息支持;以协助方式进行核实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如果有不能提供援助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认证项目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明确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方式和标准等。核对情况应做好记录,形成核查台账。

市级机关可以依托全国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市“一网一厅”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完善网上核查支持系统。市大数据中心和市发证部门、认证申请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认证信息的返还和共享。需要共享全国人口、企业、社保缴费等数据进行核查的,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向市大数据中心申请调用。

对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终止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

市主管部门应加强认证事项通知承诺制度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将告知承诺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实现申请人信用记录查询功能,将承诺和核查结果上传功能嵌入行政事项处理系统,并在前述承诺和核查结果收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备案。依法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失信程度进行分类,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市级主管部门应组织本系统加强风险防范措施。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引导当事人的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完成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照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难以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告知公众承诺函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及经济利益价值高、事后难以核实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行政赔偿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指导和分工协作

全市建立了由市司法局、市改革办、市发改委、市大数据中心组成的认证通知承诺制综合实施协调机制,对工作进展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负责认证制度的组织和指导,并记录认证事项目录。市审改办负责认证相关事项的承诺告知、相关工作指南、工作程序和公示等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和推进认证事项通知承诺制度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相关认证信息数据共享的管理。

市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全面落实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随时了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并确保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进展、有推进措施和有考核结果。

(2)加强工作保障和考核监督

市主管部门应加强系统人员、技术等相关支持,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各部门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市将认证事项承诺制度的进展情况通报纳入上海市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检查内容,并建立检查通报制度。鼓励市级机关积极探索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工作的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办理并按照核查方法进行核查且未谋取私利的,免除相关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2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2月19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负责编辑:贾楠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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