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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拒不配合核酸检测需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市司法局经过研究梳理,围绕不配合核酸检测、伪造变造检测报告,哄抬物价,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市司法局经过研究梳理,围绕不配合核酸检测、伪造变造检测报告,哄抬物价,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应急征用的依据与程序,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形成了有关问答指引。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关键的阶段,建议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详见↓

  一、不配合核酸检测、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问:疫情期间,如果有人拒不配合核酸检测,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第八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因此,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信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问:有人为了出行应付检查,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如果因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行为,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在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主动配合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

  二、哄抬物价的法律责任

  问: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经营者趁机涨价,是否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经营者对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生产上述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等,趁机涨价,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平稳开展。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问: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行政责任。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合同履行“不可抗力”的理解适用

  问:受疫情影响,很多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疫情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是否意味着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

  答:《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2020年疫情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考虑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虽然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在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认定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已经延迟履行之后,才发生不可抗力的,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2、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履行的合同,鼓励当事人按约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确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继续履行;如果不能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注重利益平衡。对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份额。

  4、倡导友好协商。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在特殊时期,大家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倡导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分歧;对协商不成的,鼓励优先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

  四、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

  问:对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隔离管控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20〕4号),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鼓励企业与职工树立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尽可能协商解决有关工资待遇问题。

  五、应急征用的依据与程序

  问:政府及其部门是否有权征用宾馆等场所作为疫情防控的集中隔离和健康观察场所?

  答:《民法典》《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因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包括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还明确,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可以临时征用具备相关条件的宾馆等场所作为集中健康观察点。因此,政府及其部门为疫情防控需要临时征用宾馆等场所,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问: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在使用完毕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法予以返还、补偿。2020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0〕6号),对应急征用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应急征用凭证的开具及载明的内容、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合义务、被征用物资的管理与返还等。

  问:实施应急征用后应当如何补偿?

  答:《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0〕6号)对补偿通知、补偿材料、补偿范围和标准、补偿认定、补偿方式、补偿拨付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自收到应急征用物资使用情况确认书或者补偿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实施应急征用单位提交补偿的相关书面材料;实施应急征用单位收到后,应当根据补偿范围和标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补偿金额予以审核,确定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应急征用单位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应急征用补偿协议,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拨付补偿资金。

  问:应急征用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

  答:疫情防控是当前的头等大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应急征用及补偿工作,应当注重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妥善做好场所清理、物品保管、安置补偿等工作。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发生争议时,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

  问: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却总有一些人试图编造、散布各种引发焦虑、恐慌的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造谣传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造谣传谣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寻衅滋事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造谣传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编造、散播谣言或者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均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关键的阶段,建议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12348上海法网”网站、App咨询,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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