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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强调生命尊严受保护 为未来探索尊严死制度提供基础

原标题:《民法典》强调保护人的尊严,并为将来探索有尊严的死亡制度提供了基础。 资料来源:中国展望 记者|周亮 经过七次公开征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原标题:《民法典》强调保护人的尊严,并为将来探索有尊严的死亡制度提供了基础。

资料来源:中国展望
记者|周亮

经过七次公开征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预计将获得通过。民法典草案增加了“生命尊严”的表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民权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参与起草民法典草案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解释说,“生命的尊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命的尊严,一是生命的尊严,二是死亡的尊严。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晓告诉《接口新闻》,事实上,“生命的尊严”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生命尊严”是对《宪法》这一条款的实施和执行。

“就‘生活尊严’而言,如果出售人体器官违反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法律是禁止的。”程霄说,一旦允许这样做,后果不堪设想,人体器官非法交易的非法犯罪产业链可能发展,甚至可能发生绑架他人切除器官等犯罪行为,严重侵犯生命权,损害生命尊严。

程霄说,“死亡的尊严”主要涉及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以一种主动的方式向危重病人注射有毒物质,而被动安乐死是停止治疗,例如切断对危重病人的所有治疗措施并允许他们死亡。

“目前,安乐死在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主流仍然是消极的,因为安乐死有太多的缺点,这是我们国家不承认的。然而,姑息治疗在我国的医疗实践中得到了积极发展,这本身就体现了对人类“生命尊严”的保护。”他说。

程霄指出,维护“生命尊严”不是从人们主动控制自己生活的角度来考虑的,而是从消极防止侵权的角度来考虑的,也是从最有利于维护人的尊严的角度来考虑的。例如,姑息治疗的方式不是像安乐死那样积极地加速病人的死亡,也不是有利地推迟死亡,而是通过减轻痛苦和其他方式使那些不可避免地走向死亡的病人尽可能舒适、和平和有尊严地死去,这实际上充分体现了生命的尊严。

在中国,姑息治疗也被医生称为“姑息治疗”,两者经常互换使用。“姑息疗法”是指一种暂时减轻患者痛苦但不能消除病因的治疗方法,通常用于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在治愈无望的前提下,姑息疗法主要是控制和缓解疼痛。

接口新闻指出,今年的NPC和CPPCC会议也引起了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被纳入民法典的热烈讨论。据《新京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建议,安乐死应该在生命权的“生命尊严”条款中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医学上被定义为不能治疗和不能减轻疼痛的,有权依法独立决定安乐死,自然人对安乐死的同意可以随时撤销或撤回

然而,许多学者也反对将安乐死纳入民法典。程霄认为,目前世界上对安乐死制度的认识很少,主要是因为安乐死与人们的基本价值判断有很大的冲突。例如,中华民族的传统是不惜一切代价对待自己的亲人,不会轻易放弃。此外,安乐死可能导致太多的缺点,并且不容易控制和完全消除。

“在起草民法典时,大多数民法学者并不认为规定‘生命尊严’等同于安乐死。也许随着未来社会的发展,我们会对安乐死有新的理解。那么我们可以理解,“生命尊严”的规定包括安乐死,但至少现在是不可能的。”程霄说道。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有义在接受《接口新闻》采访时表示,民法典草案第1002条中提到的“生命尊严”可能意味着,中国应该探索一种制度,确保人们“有尊严地死去”然而,这只能为未来的制度建设提供依据和讨论方向。不能认为该条明确承认了“有尊严的死亡制度”。

周有义说,“有尊严的死亡制度”涉及很多问题,特别是刑法和如何避免该制度的滥用。因此,这一制度的建立应该谨慎,应该在全社会达成共识。目前,在民法典中作出明确规定是不合适的。

责任编辑:张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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