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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浙江全面改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

原标题:沉重的重量!浙江彻底改革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 资料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个部门发布了《关于改革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保…

原标题:沉重的重量!浙江彻底改革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

资料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个部门发布了《关于改革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发〔2020〕7号),以落实中央“六稳”和“六保”总体规划及省政府“企业稳定和风险防范”,有效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浙江建筑业优质发展。该保证金将于2020年6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

浙江是建筑业大省。建筑业是传统支柱产业,也是主导产业。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浙江建筑业发展迅速。它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富民富民的基础产业、创业创新的重要产业、文明建设的窗口产业。它在该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省有建筑企业15000多家,从业人员620万人,占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的11.4%。他们在稳定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中央政府提出了“六个稳定”和“六个保证”的总体规划。省政府提出了“稳定企业、防范风险”的工作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投资、稳定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省建设厅牵头与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制度等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重点解决长期阻碍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各种问题。

特别是施工企业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据统计,2019年,仅全省房建市政项目(企业)就支付了565.9亿元以上的四种债券,其中440.1亿元为现金支付,占78%,挤占了企业的大量现金流。针对建筑企业经常反映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困难、工程担保支付保证金比例低、企业自主选择权缺乏保障等问题,省建设厅等部门进行了专项研究,全力破解。近日,《关于在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和《关于改革全省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相继出台。一方面,施工过程结算将在全省全面实施。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改革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分段结算,大大提前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时间,在结算过程中及时解决价款结算中的各种矛盾,改变以往工程竣工后结算的做法,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努力提高结算效率,减少结算纠纷,从源头上加强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防控,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将大力改革现行保证金制度,采用“工程担保+信用”机制,全面提高工程担保覆盖率,大幅降低保证金支付额度,同时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工程担保包括银行担保、保险代理担保保险单和融资担保公司担保。

上述两项政策的实施将大大减轻建筑企业的负担,充分激活企业的现金流。据初步估计,只有存款改革政策得到实施,并考虑到乘数效应,住房建设市政部门有望在今年年底前释放数千亿元现金。

加快实施工程担保替代保证金,以解决现金支付比例高的问题。

首先,对于2020年6月30日以后邀请招标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以现金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均实行项目担保。同时,鼓励其他投资项目提高工程担保覆盖率。二是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第三,上述以现金支付的保证金可以由工程担保代替。

进一步降低保证金支付额度,解决保证金支付额度高和资金存放问题。

首先,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从最高80万元下降到50万元。第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将从合同金额的最高5%降至2%。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全部返还;建设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可按年度或建设形象进度支付。第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下降到1.5%。四是降低劳务费的比例,并将劳务费用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的比例占项目资金的基本比例,如将住房建设项目从25%降低到20%;在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可按基准比例签订浮动协议。五是有效释放剩余资金。如果项目承包商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有较大盈余,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包商经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适当降低下一阶段及后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人工费比例。

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解决企业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问题。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建筑企业以工程担保形式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果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除了工程担保支付保证金,则应视为限制和排除了潜在投标人,并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如果建设单位要求项目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还应提供同等金额的工程付款担保。建设单位未依法为工程款支付提供担保的,根据《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完善信贷与工程担保联动机制,解决信贷机制激励不足的问题。

建立信用评估与保证金支付相结合的机制,一是免除信用评估结果最高的企业缴纳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第二,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账户管理等激进的拖欠工资制度,且连续两年未备案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将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返还其已缴纳的保证金。第三,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高到不超过未实行工资根本拖欠制或已备案的企业工资拖欠额的三倍。四是规范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如果建筑企业因欠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在严重失信名单发布期间,建筑企业将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受到限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不处于不良信息发布期。

规范建设工程价格结算,在建设过程中与结算政策形成合力。

一是全面落实施工过程中的结算,认真落实《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在不改变工程进度款现行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在施工过程中按时足额支付已完成工程的结算价款。二、从2020年6月30日起,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度款(含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的80%。第三,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的审计为由推迟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也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竣工、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明确项目承包商已提交竣工(竣工、竣工)验收报告。如果施工单位延误验收,项目承包商提交验收(竣工,竣工)报告的日期应为竣工(竣工,竣工)日期。

全面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形成共同推进的合作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监管的合力,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努力消除工程担保保证金支付制度实施中的体制性障碍,建立健康有序的工程担保市场。二是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收费行为,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小额保函审批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结论立即支付。(蔡,市场营销部特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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