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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需要注意的“错数”辨析

原题:违规应注意的“错号”辨析 资料来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上的刑法犯罪数量是指一个人所犯罪行的数量,即区分一罪与数罪。正确区分犯罪数量有利于…

原题:违规应注意的“错号”辨析

资料来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上的刑法犯罪数量是指一个人所犯罪行的数量,即区分一罪与数罪。正确区分犯罪数量有利于准确定罪、正确适用刑罚和合理量刑。同样,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中,也涉及到违纪行为“错号”问题,这对于违纪行为的定性、适用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实际案例,梳理了纪检监察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种“错号”问题。

对纪律的简单违反

简单的违反纪律意味着肇事者只犯了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或多个纪律条款。这种情况不能也不应该被视为一系列违纪行为。这种违反包括三种需要注意的情况。

(1)持续违纪。持续违反纪律是指从违法者开始执行纪律到其被终止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违反纪律行为。持续违反纪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的实施与违反纪律同时持续;第二,持续行为只违反一个纪律条款。持续违反纪律可分为法定持续违反纪律和事实持续违反纪律。前者明确要求行为必须持续,才能构成违反纪律。如果当局被用来非法占用公共财产供个人使用,则需要6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构成违纪行为。后者不要求纪律条款中行为的连续性,如制造、传播和散布政治谣言,而破坏党的团结的行为不一定是连续的,而是可以继续的。对于持续违反纪律的行为,无论持续多长时间,都应被视为违反纪律。当违纪行为的持续时间跨越新旧条例时,应适用适用新条例的原则,除非旧条例不被视为违纪行为或处理不当。

(二)严肃处理或者严肃处理的违纪行为。处罚较重或较重的纪律处分,是指已经落实违纪行为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及除基本违纪行为外,按照规定处罚较重或较重的行为。受到严厉或严厉处理的纪律处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执行纪律处分基本构成要求的行为;第二是发生了更严重或更严重的情况。第三,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应该从重或从重处理。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一项基本违纪行为,是指“从事拉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组织调查、党内选举等非组织性活动”。但是,组织拉票或者用公款买票的,从重或者从重处理。

(3)违反“法律法规一致”。“条款重合”是指违反纪律的构成,其中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几个纪律条款,但几个条款(包括同一条款中的不同付款)具有包含关系、特殊关系或补充关系。违反“法规竞合”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存在符合违反宪法的行为事实;第二,该法符合若干纪律规定。第三,几个学科条款之间存在竞争与合作的逻辑关系。因此,只有一种违反纪律的行为,即违反同一对象。因此,重复评估是不合适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如不正当性关系违法行为的发生一般包括三个要素,一是不正当性关系的发生;第二,不正当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发生的。第三,它造成了不利影响。除了满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所有要求之外,权力和金钱交易还需要通过权力、地位、身份、财产等来调节。因此,我们认为前者是一个一般规定,而后者是一个特殊规定,行为符合双方形成的适用的特殊规定。

(4)想象相互竞争的违纪行为。违反纪律的想象竞合是指违反几个纪律而没有竞合。对违纪行为的想象竞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行为,而且只有一种意图;第二个结果是一个行为违反了几个纪律条款,导致多个对象被违反。第三,几个纪律条款之间没有宽容等逻辑关系。对想象中的违纪巧合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违反了议事规则,个人决定滥用补贴,他也违反了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另一个例子是,驻外干部拒绝执行党组织的调动和交流决定,在对外活动中造成恶劣影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上述情况应根据违反纪律的情节,从重处理。

处理中的违纪行为

处理中的违纪行为是指存在多种违纪行为的情况,但在处理过程中,可以通过适用纪律条款进行评估,包括以下情况。

(a)持续违反纪律。持续违反纪律是指行为人基于相同或普遍的意图,持续实施若干性质相同的行为并违反同一纪律条款的违反纪律行为。持续违反纪律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有多次实施同一违反行为的意图;第二种是实施几个性质相同的行为,每一个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违反纪律,而不是几个行为的总和。第三,若干行为具有连续性。第四,若干行为违反了同样的纪律规定。不断违反纪律的情况更为常见,例如接受可能影响公平履行公务的宴请,在获准从事兼职工作后因违反规定而接受奖励,以及多次进出私人俱乐部。《刑法》第89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连续状态,则从犯罪行为结束时算起,即连续犯罪应作为一种犯罪予以处罚。党的纪律和处罚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持续违反纪律通常被视为一种违规行为。如新旧规章之间连续违反纪律,按照新旧规章衔接的规定执行。

(二)吸收违纪违法行为。吸收违反指的是几个不同的违反事实上,其中一个吸收另一个,并只建立一个违反。吸收的违法行为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若干违法行为;第二,若干违反纪律的行为违反了不同的纪律条款。第三,一种行为被另一种行为所吸收。如刑法中的“附随犯”、“发展犯”和“事后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收到他人捐赠的不动产和股份后,不可避免地会伴随着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行为。我们不能指望演员如实地报道收到的房地产和股票。因此,这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已被违反诚信纪律的行为所吸收,不再是单独违反\”不按规定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行为。

(3)涉及违纪行为。涉及违反纪律是指行为的手段或结果违反纪律,而行为的目的或原因分别违反不同的纪律规定。涉案违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多重违纪行为;第二,前者和后者是因果关系或手段-目的关系。如果海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出但不如实报告其行踪并离开组织,不如实报告其行踪是一种手段,离开组织是一种目的。对于如何定性涉嫌违纪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鉴于行为人是基于违纪行为而故意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当定性为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牵连行为之间必须有密切的联系,即结果行为通常是在原因行为实施之后实施的,而手段行为通常是在目的行为实施之时实施的,从而被认定为违纪行为,而不是所有相关的违纪行为都被认定为违纪行为。如果接受他人的金钱和物品进行金钱和性交易,则应认定为两种违纪行为。(杨,商务部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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