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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披露:决策危及一公司利益,市委书记家窗外出现爆炸物

裁决信披露:决定威胁公司利益,爆炸性新闻出现在市委书记家的窗外 当时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委书记家的空调室外机支架上放置了一个由庆祝礼炮(俗称麻雷子)制成的爆炸装置。…

裁决信披露:决定威胁公司利益,爆炸性新闻出现在市委书记家的窗外

当时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委书记家的空调室外机支架上放置了一个由庆祝礼炮(俗称麻雷子)制成的爆炸装置。由于客观原因,该装置未能引爆。最近,中国司法文件网公布的一项刑事裁决披露了2006年发生在黑龙江省的案件。

根据上述刑事判决,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杜新安爆炸案,经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黑1281(2019)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新安犯有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杜新安对此提出上诉。

杜新安,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初中文化,现为安达市拉马液化石油有限公司站长,住所黑龙江省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由于2019年4月9日的刑事拘留,该案件于5月10日被批准逮捕,目前被拘留在安达市拘留中心。

根据原审判决,2006年4月至5月,安达市日马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孟某(被判有罪)因安达市政府决定引进天然气管道,危及公司利益,有报复时任安达市书记李某1的想法。他想用庆典礼炮(俗称麻雷子)来制造爆炸装置来报复李某1。

孟某伙同李某2(已定罪)及其公司司机杜新安,对李某1在安达市国税园小区的住所进行了观察和辨认。6月,孟某三次在大庆市盐都区工业批发市场的“永久杂货铺”购买了46支礼炮、8支鞭子和8盒烟花。他和李某2日驾车前往哈尔滨市购买作案时穿的衣服和爆炸装置的钓鱼竿。随后,他和李某二人以及被告安开车到哈尔滨路在孟某的办公室进行爆炸实验并制作爆炸装置。孟指导李某2在公司的压缩机室练习安装带有鱼竿的爆炸装置。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7月3日凌晨1时许,孟开车送李某2号至郭水花园小区西门。李某2号用钓鱼竿将爆炸装置放在走廊里李某的室外空调支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然而,由于客观原因,爆炸装置未能引爆。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的鉴定,爆炸装置爆炸时,其超压可在0.7米内造成人员死亡,1米内造成人员重伤,1.4米内造成人员中度伤害。2019年4月9日,公安机关传唤杜新安到庭。

刑事判决书称,根据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经确认,2006年7月3日上午6时左右,他所居住的郭水社区东门的保安人员说,他家窗外的空调上挂着一枚爆炸物。它被两个圆筒捆在一起。导火线被点燃了,但是它在中间熄灭了,他报了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杜新安能够在法庭上认罪,并决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新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杜新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是从犯,可以当庭认罪,应当采纳初犯和偶发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不接受杜新安缓刑适用的辩护意见。理由是:被告人杜新安伙同他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社会危害较大,不符合缓刑条件,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被告人杜新安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杜新安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过重,应认为他已中止犯罪,并请求缓刑。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安因孟与李某的矛盾,帮助孟某、李某二人制作了自己的普通礼炮爆炸装置。随后,李某2号用钓鱼竿将爆炸装置安装在李某的室外空调机组支架上,点火后逃离现场。由于客观原因,爆炸装置未能引爆,其行为构成爆炸罪。这个案子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上诉人杜新安是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本案被告杜新安已经开始犯罪。他没有成功,不是因为犯罪分子的意志,而是因为他们企图犯罪。因此,他认为是中止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也不会被采纳。原判决充分考虑到上诉人是从犯,量刑情节,如犯罪未遂,适用酌定量刑。因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被接受。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杜新安的爆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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