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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务处分法|实现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

原标题:《行政纪律法》解读|实现监督的全覆盖和制度化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作为深入贯彻党的…

原标题:《行政纪律法》解读|实现监督的全覆盖和制度化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制度成果,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理由、权限和程序。 将国家监督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面覆盖具体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有利于建设一支忠诚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

实现监管对象的全覆盖。2018年颁布的《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了国家监察空空白,将六类监察对象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府纪律处分决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2018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发布了《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公职人员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对于一些公职人员,如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国家并没有就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颁布统一的实体法,监察机关只能根据有关规定对一些公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法定监督对象被完全纳入行政处罚范围,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也完全涵盖了六类监督对象。

实现纪律情况的全面覆盖。《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公务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和程序等规定分散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由于主体和标准的不同,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和体例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对惩戒情况的规定范围和厚度也有所不同。例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只有一条关于纪律情况的规定。虽然它们列举了十个具体内容,但仍然是原则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分别规定了16条和7条,内容更加具体,但也存在覆盖面不全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察机关适用法律的难度,影响了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和有效开展。在起草《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借鉴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国内法律法规中关于违反党纪的具体规定,并与现行有关处罚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明确了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的处罚情形,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处罚标准的不统一。 有利于监督机关进一步强化法治理念和程序意识,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实现处置表格的全面覆盖。《行政处罚法》不是针对公职人员的简单处罚法,而是明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轻微的,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和单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训诫、免除或者拒绝行政处分。这体现在加强日常监管、早抓小放、防微杜渐、见机行事、面红耳赤、坚持严格管理与关爱相结合、鼓励与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公职人员自觉防范和纠正违法行为、惩罚极少数人、教育大多数人等方面。同时,《行政处罚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根据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种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保证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得到妥善处置,实现了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现纪律规则的全面覆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纪律处分规则适用于监察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以及任免机关和单位给予的处罚,实现了纪律处分主体对纪律处分规则的统一适用,保证了行政处罚与对违法公职人员的处罚标准的一致性。在规则的具体适用上,符合行政处罚监督全覆盖的新要求,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规定了不同类型公职人员的处罚后果,以确保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认为他们没有工作要调离,没有级别要降低,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扣发补贴和奖金。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中,以及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中,未担任公务员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职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录、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直接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薪、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公职人员的身份特征,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相应处理,使法律的适用得以真正落实,体现了监管全覆盖的要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督委员会法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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