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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他为何习惯拿村集体的钱豪气买单

原标题:以案为镜|他为什么习惯为村集体出钱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张艺馨杜永祥网站 “我第一次拿了村里集体的钱,虽然没…

原标题:以案为镜|他为什么习惯为村集体出钱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张艺馨杜永祥网站

“我第一次拿了村里集体的钱,虽然没有被发现,我还是很害怕。多带回去,如果你有勇气,那也没关系。现在被调查,我知道我错了,我后悔了……”

云南省大理市上官镇林业局资源站职工赵以不记录收入、虚报冒领等方式非法占用村委会集体资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赵接受了检查和调查,如实地说明了违反纪律和法律的事实,并对自己的错误表示遗憾。2020年6月13日,赵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无知,使他只能听报账

赵,35岁,于2009年9月被选为上官镇清锁村委会大学生村官,并于2010年8月至2016年1月担任村委会会计。赵,一个大学化学专业的学生,当他还是报账员的时候,对拨款过程,如何报销,如何记账,甚至如何签字批准一无所知。

正是由于无知,他安排好了全村的会计费用,不管叫什么钱,他都赚,不管叫什么钱,他都付。他从来不敢问这笔钱是否被合理地使用和遵守。赵的顺从和善用为村集体资金的任意控制打开了大门。

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李某某每隔三五次来找他,以公务甚至私事的名义向他借钱,每次500元、1000元、1500元。一些借来的钱用发票偿还,一些用现金,其余的不用发票或现金。当李某提出要求时,他以最近没钱为由推诿搪塞,后来又说了。赵别无选择,只能照他说的做。

过度,他不知道他拿了多少公款

李某见赵某借了钱却没还,什么事也没发生,冲淡了对纪律和法律的敬畏和恐惧,严重扭曲了他的“三观”,使他产生了“村里的钱是这样用和管理的”的错觉,以为村里的钱是自己的,有需要的时候也可以用。

我第一次从村里拿钱是在2011年春节后,当时赵的女朋友住院向他借钱。为了面子,他擅自拿了5000元公款给他的女朋友,以为平时会存钱和借钱,很快就会还回来。赵说,当时他很害怕,也很紧张,直到过了一段时间,村里的钱还没有被发现,他才放松下来。在那之后,他毫不畏惧地从村子里拿了钱,并用它来邀请朋友们吃喝。他在一次又一次匆忙付账中赢得了“英雄主义”的好印象。当亲戚向他借钱时,他们随意拿走了4000元和5000元,不需要开收据。最后,他们不知道他们借了多少钱。

后来,有更多的地方需要钱,如婚礼彩礼,媳妇生孩子,家庭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以及买车…每当口袋里没钱的时候,他自然会想到公共基金。赵当了五年多会计,花钱大手大脚,分不清自己在村里拿了多少钱,成了一个“呆账”。

无所畏惧,让他冒险做假帐

面对无法弥补的财务“漏洞”,赵为了逃避镇上“三资办”的监管,动用了村工程建设项目的脑筋,将2011年征地拆迁项目中村委会收取的79万元的有偿使用费等资金设定为“账外账”,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资金上缴和结算,借机进行窃取。在每月对账之前,一旦账目不匹配,他就大胆地出具虚假的项目发票,制作虚假的付款凭证,并拉平账目。

赵做假账手法虽不高明,但屡获成功,这与村主任李某财经纪律意识淡薄、财务收支审批不严、村集体资金管理混乱有直接关系。根据《村集体资金管理条例》,村委会主任必须严格审批和规范村委会各项收支账目,村级主要领导必须严格把关,带头执行财经纪律。但是,作为村委会主任的李某某,并不清楚村集体资金的真实情况,如何管理和规范资金的使用,更不清楚赵经手的资金有多少。在签署和批准赵的账目时,他不得不装聋作哑,在看到账单时签字。但是,他没有问,没有提醒他,并让赵控制帐户,这导致村集体资金不按规定支出和被挪用。2016年10月,李被判处缓刑一年。

不管了,还是让他接受调查吧

在大理市委第七轮视察中,上官镇接受了视察,视察组通过交谈了解和分析了早期的意见。赵利用报账员职权收受村集体钱财的问题被发现并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察委员会立即立案,查出其违纪和涉嫌职务侵占罪,并依法依纪处理。

针对赵案暴露出的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管理、村集体资金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市纪委监督委员会下发了监督建议书,责令上官镇逐案推进改革,加大全市群众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6月19日,市委对83个村(社区)进行了检查,对4个乡、2个村进行了“评议”,督促乡、村(社区)查找薄弱环节,廉洁从政

用定量方法进行定量分析

大学生村官赵利用其在青锁村委会担任会计的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将23.88万元村集体资金据为己有,违反了党纪国法。其行为有其自身的原因,如对金融知识的无知、生活中对金钱的过度使用、对纪律和法律的无惧等。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也存在着不严格、不规范、缺乏监督等问题。但是赵的根本原因是的胆大妄为,无视纪律和法律,最后被严惩。

纪律和法律基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发现党员违法犯罪,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转移、营私舞弊、浪费国有资产等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缓刑或者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四)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提出起诉意见,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五)对监督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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