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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观察|\”视频解析\”助网站盗版应认定侵犯著作权罪

原题:比尔观察|“视频分析”帮助网站盗版应该被认定为侵犯版权 案情:被告王自2016年5月起为牟利租用云端服务器建立“平民分析”网站,并招募、丁某、山某等人(均…

原题:比尔观察|“视频分析”帮助网站盗版应该被认定为侵犯版权

案情:被告王自2016年5月起为牟利租用云端服务器建立“平民分析”网站,并招募、丁某、山某等人(均单独处理)成为其网站会员,提供在线视频分析服务。未经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爱奇艺公司”等版权所有者许可。),王根据会员的具体需求对视频解析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获得了真实的视频地址。根据优酷公司、爱奇艺公司等版权所有者对视频作品设定的技术保护措施,视频作品的真实播放地址可以被其成员非法获取。

在此期间,王通过收取解析服务费用、在一些视频页面上设置广告以及收取费用而获利。非法经营总额62万元。经调查,王可以播放的盗版影视作品有7万多部。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王没有上诉,判决现在生效。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终结路径,即王为盗版视频网站提供视频分析服务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传播”行为,还是“复制传播”的帮助行为?

王的行为很难单独被视为“抄袭和发行”。根据《刑法》第217条和《关于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在侵犯著作权罪中被视为“复制传播”。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取决于他是否向公众提供作品。本案中,王提供了视频分析技术,但未提供涉案视频作品。虽然涉案的下游人员利用王提供的技术建立了深层次的联系,但王并没有直接实施或参与后续的连锁设置行为。因此,不能认定王进行了“复制发行”行为。

王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共犯。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任何人知道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通信传输渠道、代理费、费用结算等服务。,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犯论处。”王的行为可能不同于上网。但是,从上述司法解释条文的分析来看,“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通信传输渠道”应理解为信息网络中的帮助行为,而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平等服务”也表明没有穷尽的选择。王的视频分析服务在属性和功能上与上述服务相似。考虑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可能认定其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

刑法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必要对王的主观认识和具体行为模式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确定其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共犯。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和第18条的规定,故意规避或破坏著作权人设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现有的一般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知道链接的作品是侵权的,并且故意回避或者破坏链接的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应当考虑刑事规制。

首先,确认王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王的视频解析原理主要是:针对正版视频网站的防盗链系统,系统被“民用解析”程序的设计和运行算法“欺骗”,使系统误认为解析程序相关的操作请求是视频网络成员的许可请求,从而获得真实的视频播放地址。这一系列行为是由王通过操纵和更新“平民分析”程序工具完成的。同时,经过司法鉴定,也可以确认盗版视频网站获得的视频地址可以直接播放和下载。王的技术手段和分析算法使盗版网站获得了大量原本无法获得的视频真实地址,大大增加和扩大了作品的数量和范围。王及其视频分析工具并不直接提供作品或面向受众,但王的视频分析服务实际上是大量盗版网站生存和发展的技术基础,可以说为盗版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提供了积极的帮助。

其次,证实了王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盗版网站经营者有相同的意图。如上所述,王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仅仅是向公众传播作品。然而,现有证据证明,王与20多家盗版网站经营者的接触,使其在相关盗版网站上明知故犯地传播视频作品,并直接受益于传播行为。王与盗版网站站长的共同意向是特殊的,这是一个明显的\”一对多\”模式。王没有直接参与侵犯盗版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行为。然而,在本案中,王与许多盗版网站经营者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作为一名具有一定经验的网络技术从业者,虽然他没有明确表达对获取真实视频地址的需求,但可以推定他是一个隐含知识者,而王的供述也是如此

综上所述,主观上,王与盗版网站的经营者有非法传播作品的共同意图,客观上提供服务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他们应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受到处罚。

(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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