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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执法者缘何沦为犯法者

观察|为什么执法者会成为罪犯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最近,中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已经启动。记者梳理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上报道的审查调查和纪律…

观察|为什么执法者会成为罪犯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最近,中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已经启动。记者梳理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上报道的审查调查和纪律处分信息,发现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截至7月28日,政法系统共公布了5名中层干部和124名局级干部进行审查调查,公布了4名中层干部和80名局级干部进行纪律处分。

虽然政法系统中只有少数干部陷入腐败,但“害群之马”影响了公平执法的形象。典型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如“猎捕”、“狩猎”、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办案和利益转移等,值得警惕。

大多数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违反法律和纪律

通过对被调查干部的简历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他们大多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几十年来在当地“更熟悉群众的头脑”和“办事更方便”。如原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严明,1980年加入公安工作。40年来,他在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部门担任多项职务,也办理过职务犯罪案件。由于一些干部长期在政法系统任职,他们以同学、同事、老乡的关系为纽带形成一个圈子,互相借力,互相依靠,回应每一个要求,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圈子文化带来的是,涉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腐败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特征,所涉及的环节是连锁的。

近年来,在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很多人在破网开伞之前,经常被一个案子带出来。山西某黑社会成员任非法减刑,是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监狱管理系统非法处理了任的减刑材料。在“圈子文化”和“问候文化”的影响下,本应发挥审判作用的法院也从院长、分管院长、法院院长和审判长等各个层面放水。都是由法律统治的。”负责此案的纪检监察干部说。

类似的连锁腐败也出现在云南的孙案和湖南的杜游乐场的尸葬案中。一系列的调查,一个窝在一端,显示了“有组织犯罪”在个别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到违反纪律和法律的人在多个部门。

从被调查的干部职务来看,他们大多在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违反纪律和法律。在法院系统中,大多数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在执行和审判两个环节的重要位置。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中,民事审判通过执行速度、评估单位的选择、价格评估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检察系统中,去年查处了78.2%的检察人员在业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利用检察权从案件中获利等方面。在公安系统中,执法办案领域的问题经常发生。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处理关系案件、人身案件和金钱案件、不站起来、不经调查就站起来、不作调查决定、滥用和任意改变刑事强制措施、非法查封和处置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等方面。在司法行政系统中,监狱管理部门是一个容易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其主要表现是在立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为罪犯提供便利。,并寻求金钱和其他利益。

从被调查的政法干部的水平来看,相关单位的高层领导不乏其人。据统计,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公布的129名局级以上政法系统干部中,80人是被调查时(或退休前)的单位负责人,占62%。

“少数领导干部不仅严重违反了自己的纪律,而且损害了整个班子,严重恶化了单位的政治生态。例如,黑龙江省一家基层医院的检察长王某某因严重违法被纪委查处。部分案件显示,全院共有13名检察干警为谋取私利向王行贿,造成了全单位的政治生态。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有些人把正义变成“私法”,执法变成违法

从倒下的干部违反纪律和法律的事实来看,我们大致可以看到几个类别,如滥用权力,干预司法,和逐案收钱。

-滥用权力,充当黑色和邪恶的“保护伞”。

结合一段时间以来各地举报的大量涉及黑与恶的腐败案件和“保护伞”,可以看出,参与黑与恶的大部分邪恶势力都是通过暴力手段和其他非法行为强迫他人的。为了逃避惩罚,他们经常尽力争取在执法第一线的党员干部。很少有干部抵挡不住诱惑,成为他们的“保护伞”。据统计,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84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政法系统干部中,有31人发表了“为恶势力撑起‘保护伞’”等相关言论。

一些组织直接参与非法和犯罪活动。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景一民等15人不仅包庇纵容盗墓犯罪团伙,还组织实施了盗墓、卖文物等犯罪活动。有些人利用他们的地位或影响,直接向那些参与犯罪和邪恶的人提供帮助,这样他们就可以逃避应有的待遇或制裁。福建省闽侯县司法局原洪伟审判室主任李道根在接到涉黑组织负责人的询问后,了解到被矫正对象黄凤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采取控制措施,导致其多次越境到湘、浙等地,涉嫌累犯。有些人不作为,这间接助长了与黑人相关的邪恶势力。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原党委副书记简小玉在担任永川区公安局局长期间,无视中央的决策部署,从未对全区的反黑反恶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导致辖区内黑恶势力犯罪猖獗。

——干预正义,正义的天平倾向于“身边的人”。

正义是正义的生命和灵魂。在现实中,打官司进门并不少见,双方都是被委托的。在客观方面,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主要表现为要求案件当事人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和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超越职权的倾向性意见或办案具体要求。

2013年,一家公司在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另一家公司,称其拖欠款项超过800万元。郓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孙世方在接受原告请求后介入了整个司法过程。“在立案阶段,他要求立案法院以他的名义指派案件,并亲自担任主审法官;在审判阶段,指示合议庭违反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公司的资金;在判决和执行阶段,需要加快进度。”检查员说。

据最高法院纪检监察组的负责同志介绍,随着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加,案件价值的提高,以及许多律师采用的结果共享制度,一些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不遗余力地了解和争取办案法官,以赢得诉讼,而一些与办案法官有关系的人,如亲属、朋友、同学,则与办案法官相匹配,甚至进行调解和收受贿赂。

“从一系列司法腐败案件中不难看出,干预司法行为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另一方面,诉讼当事人及其亲友希望将司法天平向自己这边倾斜,相信人情和金钱的作用,希望用金钱来制定法律,用感情来改变法律。”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人类社会和权力至上的观念使得对司法行为的干预频繁发生。

-从案件中收集资金并愿意被“追捕”。

“我对金钱的追求越来越强烈。我在找我做事情和推广,我会接受项目回扣。退休后退休前我会接受的。如果我家里不方便收,就让别人替我收吧。”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宋在供词中说。2007年至2012年,宋公司董事长宋要求介入相关诉讼和执法违规案件,为公司谋取利益。宋退休后,以其丈夫巨谋的名义获得报酬,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此期间,利用职权以同样的手段为两家农村银行谋取利益,退休后以两家银行的名义领工资。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梳理,记者发现,在政法系统的堕落干部中,通过案件敛财的不在少数。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案件谋取私利,没有法治底线,权力观严重扭曲。原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晨,在党纪处分通知中被指“不做人民的‘老板’”,“利用司法权力大肆敛财”。

此外,一些政法系统干部利用赌博敛财,通过借贷获取巨额利润,并利用职权参与商业活动。

加强制度执行和权力监督控制,使法律平衡不再失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介入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问责制度。”\”建立司法机关人事档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和“两高三部”分别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司法机关人事讯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联系沟通的若干规定》。

实施“三个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对司法活动的干涉和干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违反“三规”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人接受请求,违反规则或介入和干预案件;一些人充当经纪人,帮助他人私下会见办案人员,违反规定询问案情,并进行调解;有些人受到人际关系的干扰,无法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司法人员遇到干预、干预、不当讯问的案件,或因上下级、亲友的感情,或因收受食物等原因,未能按要求记录和报告,导致未能充分发挥“三规”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该系统的生命力在于其实施。专家表示,“三条规定”为规范和制约司法权提供了方向,有助于割断司法经纪人与司法权之间的利益脐带,应在具体实践中加以细化并坚决执行。

据最高检查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8月,最高检查组要求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的全体检察人员报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检察案件中的讯问或介入、介入等重大问题。“对于一些报告较少或‘零报告’的司局,分局领导进行了监督检查。”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必须深化‘三个条例’的实施。检察官严禁相互询问案件和索取信息。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得干预违反规定的案件。因工作需要而给予的指示和指导必须严格。程序和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记者注意到,在严厉惩治政法系统腐败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着力于深入分析政法系统突出的腐败问题,剖析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找出腐败问题多发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和廉政风险点, 根据典型案例暴露出的制度漏洞,着力建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构建政法系统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最高领导人的监督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检察系统,两名省级检察官,陈旭和杨克勤,先后被解雇。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借鉴陈旭、杨克勤等案例,完善上级医院领导抓下级医院领导的制度和机制,强化上级医院党组对下级医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最高领导班子的共同管理责任。建立党委书记与下一级医院党委书记的谈话和谈话提醒制度,及时提醒和纠正出现的倾向。

如何使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准确性?最高法院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表示,要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创新审判监督管理信息化,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化,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对审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跟踪和调查。公安部纪检监察组督促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关于构建新时期公安特色大监察格局的意见》,落实监察、纪律、执法协作和配合“四个机制”,有效渗透各类监察。(国家纪委网站徐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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