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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 解读来了

原标题:第一批对美国和加拿大征收关税的商品首次排除扩展清单,并进行解读 微信公众号“海关放行”消息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原标题:第一批对美国和加拿大征收关税的商品首次排除扩展清单,并进行解读

微信公众号“海关放行”消息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对美国和加拿大征收的第一批关税商品首次除外清单》。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6号),公布了首批对美国和加拿大征收关税货物的第一个排除清单,对于2019年以来排除清单中的货物,清单上第一批首次排除对美国和加拿大征收关税的货物(分两个清单实施)涉及农牧业生产、石油化工、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领域。

关于排除分机

2020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国和加拿大征收关税商品首次除外延期清单的公告》(国税发〔2020〕8号),首批列入附件。首次排除全部商品,税委会公告[2019]6号规定的排除期限延长一年,从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1日,排除商品清单及申报商品数量见附表。

我需要申请排除号码吗

如果第一批对美国和加拿大征收关税的商品是单独进口的,企业可以根据附表中的商品编号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享受除外政策,不需要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国和加拿大征收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的公告》(税则委员会公告[2020]2号)的有关规定申请除外编号。

提问&:回答

问:美国和加拿大对市场化采购加征关税的取消与相继实施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取消有什么区别?

答:第一批(500亿)和第二批(600亿)按照《美国和加拿大关税货物排除试行办法》(国税发〔2019〕2号)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排除期限内排除。所有进口列入除外清单货物的企业,不得再对美国“301”措施实施反制措施,符合条件的也可退还增税。

市场化排除,企业需要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国和加拿大实施关税的货物开展市场化采购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向税委会提出排除申请。经税务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批准范围内的货物不再受我对美反倾销措施的约束;超出部分不排除,自费征收关税。批准前征收的关税不予退还。同时,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从美国、加拿大等国以市场为导向采购含关税货物不通关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负责编辑:吴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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