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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蔡:收监执行增强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意识

原标题:河南新蔡:接受监督执法,增强社区矫正遵纪守法的意识 “在今天的警示教育会议上,公安机关直接把邹和王带离会场,执行了监管。对于参加会议的社区矫正对象来说,…

原标题:河南新蔡:接受监督执法,增强社区矫正遵纪守法的意识

“在今天的警示教育会议上,公安机关直接把邹和王带离会场,执行了监管。对于参加会议的社区矫正对象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震撼。我们必须主动接受转变。”10月19日,河南省新蔡县松岗乡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感慨万千地说。

6月23日,耿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为2020年7月4日至2022年4月3日。

判决生效后,耿应在其户籍所在地新蔡县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但从未报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多次电话联系他,告诉他如果不按时报到,时间超过一个月,就要承担被判刑入狱的法律后果。耿不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并明确表示自己知道并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

8月,新蔡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这一现象,向县司法局发出《关于监外执行的检察建议》,建议撤销耿的缓刑。司法局接到检察建议后,发出书面建议,于9月9日向一审法院建议撤销耿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

9月15日,杭州萧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撤销耿缓刑一年零九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

此外,社区矫正对象王9月14日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案时,无故殴打工作人员王晓利(化名),造成王晓利头部受伤。在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下,法院于10月16日对他的监禁作出了裁决。

“对邹和王的行刑监比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十次讲座要好。警示效果非常明显。目的是维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守法意识。自觉转型。”县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朱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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