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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原标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办公室主任邹开宏解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最近,中共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

原标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办公室主任邹开宏解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最近,中共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今天我们邀请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办公室主任邹开宏来我们工作室进行解读。

在修改《条例》时,解决党员权利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是一个重要考虑。实践中有哪些突出的问题?

邹开宏:近年来,维护党员权利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广大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主观意识不断增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更加积极自觉,但需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党员权利的内涵不断丰富,但行使渠道、载体和保障措施却没有及时跟上。在实践中,党员对民主决策的参与不够广泛。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命令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甚至报复和歧视党员,使他们难以正常行使权利。一些党员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的救济渠道仍然被封锁。修订后的《条例》着眼于解决实践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明确和细化了党员权利的内容,丰富和完善了保障措施,重申和严格了纪律规则,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将2004年《条例》中“坚持权利义务统一”的表述改为“坚持义务权利统一”。做这样的调整有什么考虑?

邹开宏:关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党中央明确提出,义务第一,义务和权利统一,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责任和责任、权利和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修改后的《条例》将“坚持义务和权利的统一”作为维护党员权利的重要原则,要求广大党员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在明确和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了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的一切权利都是“党内”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遵守纪律为基础,突出了党员权利及其行使的政治性。比如,第四条规定党员要增强党的观念和主观意识,把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自己对党应有的责任,对党组织讲真话,说真话,发自内心地说真话,敢于承担责任,敢于负责,遵守党纪国法,正确行使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党员批评、揭发、检举和提出处理、处罚要求,不得通过组织渠道随意散布,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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