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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中学教师性侵13岁女生,“遮羞布”别急着盖!

原标题:“遮羞布”,不要急着盖! 资料来源:《法治日报》 1月20日,有网友举报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一中老师性侵13岁女生,家长在校门口要求声明。 作为回应,该校…

原标题:“遮羞布”,不要急着盖!

资料来源:《法治日报》

1月20日,有网友举报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一中老师性侵13岁女生,家长在校门口要求声明。

作为回应,该校发表声明称,李老师于去年9月被捕。

声明称,去年疫情隔离期间,一名原初中女生在校外与李多次约会,并发生感情关系。

目前,该案正处于庭审阶段。

“很多次”“校外约会”“因为感情而发生关系”,老师和一个13岁的女生发生关系,这样的事件本身在恋爱中是无法忍受的,在法律上也是无法忍受的。然而,学校声明中的这些表述就更让人不舒服了。有的人口无遮拦:故意强调“因为感情而发生关系”,是为了粉饰涉案教师还是故意推卸责任?这样的措辞会不会对被侵权的女生造成另一种伤害和羞辱?

很多问题和反问句都不是没有道理的。从理性分析,我们学校的老师涉嫌性侵女生。作为学校,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实事求是,主动承担责任,安慰受害学生和家长。更重要的是,要严格纪律,吸取教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而不是用一句简单的“因为感情而发生关系”来敷衍了事,搪塞推脱。

从法律分析,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换句话说,与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行为是性侵犯,这是法律规定的。即使是“自愿”,即使是“因为感情”,也构成犯罪,应该严惩。这样,涉案学校声明中的表述本身就缺乏法律精神和法治意识。

说到感情,13岁的未成年少女能知道多少成人世界的感情和爱情?在爱的种子时代,有些学生对老师的好感不一定是所谓的“喜欢”,而是一种心理依赖和崇拜。我国刑法对14岁以下的幼女给予特殊保护,是为了防止一些人在身心发育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恐吓甚至洗脑让她们自愿发生性行为。特别要警惕隐藏在未成年人周围的老师、熟人、亲戚等“披着羊皮的狼”。

性侵未成年人必须严惩!事实上,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很多考虑。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72条增加到132条,重点解决了未成年人监护不力、性侵害等诸多问题,创建了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者查询和禁止就业制度,为我国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成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近年来,有关部门也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严格快速准确,尽最大努力切断向未成年人伸出的“黑手”。

当然,仅仅希望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作为一所学校,必须不断加强教师的法治道德教育,加强对教师学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校园师生防范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意识,构建保护未成年人的防火墙,从而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无论如何,严禁教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这是师德底线,也是学校的最低责任,而不是“谈情说爱”,盖“遮羞布”!

作者:刘丹

负责编辑:吴晓东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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