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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写入北京高院工作报告的案件,听听法官怎么说

原标题:写入北京高院工作报告的那些案件,听听法官怎么说 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云作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原标题:写入北京高院工作报告的那些案件,听听法官怎么说

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云作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王士军注意到,这份报告提到了许多去年发生在北京的典型案例。

哪些案例包含在报告中?

这些案例的意义是什么?

王士军邀请承包商为你一一解读。

一个

孙文彬谋杀案

案例回放

2019年12月4日,被告孙文彬及其亲属将母亲送往民航总医院治疗。孙文彬痛恨杨文医生对他母亲的治疗,并打算报复。12月24日6点左右,孙文彬在急诊室,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反复砍伤值班医生杨文的脖子,导致杨文死亡。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孙文彬故意杀人案,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文彬提出上诉。经依法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孙文彬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2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并批准了孙文彬的死刑判决。

法官谈办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丰镇

由于“民航总医院医疗杀人案”涉及医患关系热点,且被告人预谋后在医院当众谋杀第一名医生,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事件发生后产生了巨大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极高。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杀害医生罪被告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展示了人民法院坚决惩治暴力杀害医生罪的严正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责任和使命,取得了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并写入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此案的审理也推动了北京的医院安全立法。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建立了医院安检等一系列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制度。

庭审过程中我深受感动。首先是“悲伤”。这起案件的受害者杨是一名尽职尽责的医生,他坚持在工作中拼搏。他肩负着拯救生命、帮助伤者和垂死者的使命。他本应该赢得患者家属的理解和尊重,却因为患者家属极其残忍的犯罪行为而失去生命,这是可悲的。第二是“责任”。承办这个社会影响很大的刑事案件,我觉得我肩负着一个责任和使命,那就是严格、快速地依法惩处被告人,让正义得到快速的彰显,让心理安慰和法律保障送到一线医务人员手中,让他们安心工作。最后是“灵感”。这个案例向社会展示了这样一种态度和立场。在我们的法治社会里,医务工作者的人身权益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暴力伤害医生的犯罪行为必须零容忍。对于每一个案件,我们不仅要追求法律的正确性,还要引导公众树立法治意识,展示社会的正能量。

2

陈海涛等黑案

案例重播

北京市房山区刘立河镇五间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海涛聚集了10多名无业人员,进行了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出国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20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判处陈海涛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14项罪名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崔、、许等十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者罚金。此案是北京法院自专项打黑除恶行动启动以来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

法官谈办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金昌伟

此案是北京自扫黑专项行动启动以来的首例涉黑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备受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央专项扫黄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政治地位,组织精干力量,以“最高标准、最严格要求、最好结果”对待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案件顺利审结。判决严惩了恶势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市反恶专项斗争注入了助推器和催化剂,为全面深入推进反恶专项斗争营造了良好氛围。

第一,坚持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打黑除恶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正确决策,体现了正义,符合人心。黑社会组织组织者、头目陈海涛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体现了严厉打击的政策取向;陈海涛、陈朗等骨干分子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体现了“除恶”的决心和信心。

二是全面解读法律,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司法判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方面,法官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既包括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也包括具有独特价值的边缘事实。陈海涛案注重从整体上把握和评价涉黑组织。在讨论黑社会组织犯罪事实时,除了每一种犯罪的具体犯罪事实外,还仔细梳理了犯罪组织的发展历程和违法事实。另一方面,法官要讲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和理由。陈海涛案不仅涉及黑社会组织的认定、累犯等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一事不再罚”、“既判力”等法律概念。判决充分解读法律,讲道理,保证恶势力“不被抬高也不被贬低”,肃清恶势力的工作始终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第三,注重法治教育,强化裁判普法功能。每一个司法判决都应该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裁判文书不仅要有清晰的逻辑结构,还要被群众理解和接受。陈海涛案涉及犯罪17件,违法犯罪事实38件,证据1000多件。在格式上,判决采用“一个事实、一个论点、一个反驳”的方法,避免了因事实过多而造成事实认定与证据讨论脱节;事实认定上,区分黑社会组织犯罪事实和个别成员犯罪事实,区分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在语言表达方面,要注意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的转换,避免生僻字。

案件宣判后,所有被告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该案在第九届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被列为参考案件。

林国斌和其他黑人案件

案例重播

林国斌通过他实际控制的公司,逐渐形成了一个以林国斌为核心、等级分明、人数众多的黑社会组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林国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被告因上述一项或多项罪行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谈办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马新健

林国斌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件有四个显著特点和难点。第一,是典型的套路贷款犯罪。犯罪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设计了一套“法律陷阱”,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通过恶意制造违约等。,借助诉讼、公证、暴力、威胁等手段,达到了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的目的,形成了上下游黑产业链。二是老人被骗房产,数十户家庭被公开暴力清洗,导致受害者及其家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三、暴力或软暴力,如推、拉、威胁、侮辱等,主要用于清算所时,对受害者形成心理胁迫和恐惧。第四,有相关公职人员涉案。为了实施日常贷款犯罪,林国斌拉拢公安民警参与公司的商业犯罪,利用职权查询受害人信息,帮助选择诈骗对象;利用公证处出具虚假公证文书,披上看似合法的外衣进行非法转移;与律师串通等。,利用虚假诉讼处置非法财产,欺骗法院,阻挠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案件的上述特点已经挑战了北京三中审判组的审理能力。

通过对这一系列案件的审理,审判小组获得了三点宝贵经验:

一是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审判活动公正高效地进行。林国斌系列有8起案件,涉及52名被告和66名律师。如何保证各项审判活动的高效顺利开展,是对审判团队的一大考验。通过连续召开两次审前会议,解决了案件管辖、回避、排除非法证据、举证方式、申请证人出庭、获取新证据等程序性问题,为正式听证扫清了可能的程序性障碍。积极适用认罪从宽制度,大大减少了控辩对抗,提高了审判效率。切实落实庭审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围绕控辩争议焦点引导法庭调查,充分保障辩护权,确保证据当庭出示,控辩意见当庭公布,案件事实当庭查明。

第二,抓住重点,深入研究判断,保证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在审判过程中,我们发现,日常贷款已经逐渐成为邪恶势力例行公事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司化经营方式实施的日常贷款犯罪不同于传统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方式,可供借鉴的先例不多,给案件的准确定性带来挑战。此外,本案涉案人员角色不同,身份不同,法律关系复杂,被告人风险规避意识强,犯罪隐蔽,处理难度较大。对此,专案组注重加强法律研究和判断,认真落实“案件不漏人、犯罪不漏罪、犯罪不漏证据”的要求,将犯罪客观事实与刑法规范逐一对照,最终全面查清这一套路贷款犯罪链条的犯罪事实,准确定性林国斌黑社会组织和谭宁恶势力犯罪集团。

第三,通过案例解读和适时建议,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从接案之日起,我们将严格按照司法公开的要求,使审判过程公开化,注重通过案件预防日常贷款普及的宣传,以回应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关注,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案件反映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治理问题也很典型。深入挖掘案件暴露的小额信贷、公证等行业问题,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10条司法建议,为首都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做出贡献。

高福新恶犯罪集团案

案例重播

2001年至2019年,高福新依托其实际控制的原北京东方长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聚集了李红军、高福刚等几人。他长期盘踞在密云区核心区域,围绕旧城改造和土地开发项目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作恶多端,欺压百姓,拉拢腐蚀国家和农村基层组织,逐渐形成了以高复新为主要成分。当时的密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光双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高福新贪污诈骗国有财产,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团伙头目高福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罪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包括李红军和高福刚在内的17名团伙成员被判处12年至1年有期徒刑。王光双等国家公职人员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3年。

法官谈办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刘泽

高福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国家扫黄办督办的第一号案件,也是北京唯一一个国家扫黄办督办的案件。本案是典型的“官商勾结”,利用公权力侵吞国有财产,谋取非法利益的刑事案件。

高福新一伙作案近20年,涉案金额超过9亿元。案件事实交织,证据材料复杂,争议问题零散多样,极难听到。这是一场难度高、时间紧的恶战。国家扫黄办将案件移交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对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信任和肯定。作为一个承包商,我感到责任重大。在审判组的共同努力下,高福新案在5个月内顺利审结,27名万恶犯罪集团成员和职务犯罪被告人未上诉。回顾这个案例,我有三个最大的感触:

第一,任仲任重道远。开展专项打击恶势力的目的不仅仅是消灭一个或几个恶势力组织,而是要认真分析恶势力发展壮大的深层次原因,形成防止恶势力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要把反腐败斗争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消除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同时坚决摧毁其背后的“保护伞”和“关系网”,打破恶势力与腐败的共生关系,建立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

第二,人民的积极参与是战胜邪恶的关键。高福新一伙的成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主动举报和提供线索。因此,要把扫黑专项斗争与提高人民法治意识结合起来,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保障机制,积极发动群众,密切依靠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把扫黑消灭在萌芽状态,不给他们形成的机会。

第三,是我们始终努力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增强人民安全感、幸福感和成就感的方向。司法机关在开展专门的反恶斗争中,不仅要打击恶势力,还要找到社会治理的漏洞,通过“三书一信”帮助政府机关提高治理能力,完善治理体系,使人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更加充实、更加安全和可持续。

“人工智能版权”案

案例回放

2018年9月9日,原告北京电影律师事务所在其微信官方账号上首次发布了《电影娱乐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一文。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组成,是利用人工智能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报告。2018年9月10日,涉及的文章在百度网通运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文章签名和介绍被删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根据现行法律,文字作品应当由自然人创作。软件用户只在操作界面上提交关键词进行搜索,并不传达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原始表达,因此不应该认为是用户创作的完成,用户也不应该成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的作者,这个内容不能构成作品。但是,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相关的内容凝结了软件开发者和用户的投资,具有传播价值,应该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权益保护。百度网通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网通运营的相关平台上提供涉嫌侵权文章的内容,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众公开,侵犯了电影律师事务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责令百度网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续发布道歉声明48小时,以消除对原告的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谈办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鹿正新

目前,人工智能作为“新基础设施”七大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新的动能。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创新,呼吁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使数字经济做大做强。

本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案件。国内外没有可供参考的先例,也没有明确的理论支撑。是对互联网正义的考验。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为了对人工智能有更全面、直观的了解,查阅了相关资料和新闻报道,并咨询了相关专家。让我惊讶的是,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其实都已经和“人工智能”紧密结合在一起,人工智能创造的音乐、诗歌、绘画更为常见。与此同时,这一领域的许多法律问题仍然没有定论,但司法机关不能拒绝做出判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弄清“行业公正大数据分析报告”的产生过程,我们主持双方进行了勘验。最后,根据现有的科技产业发展水平和权利保护制度,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要保证其创作者是“人”而不是机器或程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作为作品进行保护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版权法的根本价值在于鼓励文化的创造和传播,人工智能无论多么“智能”,都不可能像人类一样受到法律机制的鼓励。这一认定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的基本规范。

至此,裁判与裁判的纠纷似乎已经解决。但是通过办案,我意识到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还是需要积极探索,积极处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多次邀请专家讨论交流。在这个过程中,讨论最多的问题是:既然人工智能软件产品不能作为作品进行保护,那么是否意味着它可以被任何人随意使用?人工智能软件产品往往凝聚了软件开发者和用户的投资。如果不给予他们一定的权益保护,就不利于输入结果的传播,无法发挥其有效性。如果不解决以上问题,很难为人工智能预留基础创新空,阻碍新技术、新格式的发展。

最后,本案的判决指出了前瞻性,软件是通过在分析报告中添加生成软件的标识而自动生成的。虽然这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签名”,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会使人工智能软件产品成为“无主物”,也有助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维护社会诚信,促进文化交流。另外,“软件用户能够以合理的方式表明自己享有相关权益”的建议也为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和用户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指明了方向。

此案是人民法院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的版权保护做出回应。它既肯定了计算机智能软件的价值,又谨慎地保持了版权创作与权利主体之间的界限。司法机关积极应对新技术、新问题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不仅体现了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充分挖掘和准确适用,也体现了互联网正义面向未来、拥抱科技创新的光明态度,在国内外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关注。

“颤音短视频”案例

案例回放

原告微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颤音短视频”平台发布的短视频“我想告诉你”是创作者“黑脸V”自主创作的,作为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公司对该短视频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二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新闻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拥有和运营的“帮拍小视频”上传播上述短视频并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要求两被告索赔100万元,并合理支出5万元。被告辩称《我想告诉你》短视频并非原创,不应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外,合拍小视频的手机软件只提供信息存储空,涉及的短视频由网友自行上传。百度收到原告有效投诉后已及时删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独立完成”应以短视频与其他视频、网络图片是否存在客观可识别的差异为依据,视频的长度与创意的判断不一定相关。涉案的《我想告诉你》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编排、选择和呈现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人的个性化表达,符合著作权法的原创要求,构成了一部电样作品。百度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了微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谈办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张文

这个案例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是典型的。作为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受理并判决的第一个案件,它采用了全新的网上互联网审判方式,采用区块链证书存储的方式取证并获得受理,高效快捷地完成了审判和判决,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代表性案例。

一些小小的满足:

1。大胆肯定互联网环境下的创新模式,传达鼓励创新创业的司法态度。

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是新技术带来的新格式,丰富了公众表达方式,为网民创业提供了新的渠道。根据典型电影作品的原创性来看,短视频的原创性可能因为篇幅较小而受到质疑,这也是本案原被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最后我们决定,这个创作时间有限的短视频空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算是作品。如果标准太高,短视频行业可能没有作品,只有产品。给予短视频作品身份的可能性,有利于规范整个行业的创作和流通,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此后,短视频市场快速蓬勃发展的实践表明,行业初期的司法改革促进了创新和行业发展。

2。有效引导短片内容的创作,传达倡导和鼓励正能量作品制作传播的价值取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短视频行业的制作水平良莠不齐,所传达的思想感情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颤音案中的短片《我想告诉你》以大众享受的形式宣扬正能量,本案的判决也给予了正面的评价,创造性地指出这部短片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也是其创造力的具体体现,传达了倡导和鼓励正能量作品生产传播的价值取向。

3。平衡短视频制作与传播的关系,以人为本,保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什么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通过“过错”的检验进入“避风港”,需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整体考虑,让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众的利益各得其所。在颤音案中,法院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指导原则。我们认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平衡案件双方的利益,不仅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指明了方向,也有助于当事人乃至公众树立善意的观念,最终目的是通过制作和传播的合作,为普通人获得越来越多的新鲜作品。

一天工作结束,我们合议庭开始加班写第一个案件判决书,好几次半夜回家。在我们互联网法庭的百日里,我们的第一个案子基本上就放出来了。写判决书的过程就是我们表达自己想法的过程。我们已经将我们对法律精神和互联网精神的理解融入到判决中。我们选择了对未来进行积极而审慎的思考,放弃了对历史僵化标准的坚持。

其实水印技术的应用与颤音案件的判决主题无关。但是,因为这项技术应用于加强版权保护、重塑行业规则、促进行业积极发展,所以还是有很多的/[/k0/】。由于设定互联网规则的责任感,合议庭在判决中进行了讨论,促使社会各界予以关注。同时,法院向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希望技术应用进入行政监管部门的视野,从监管层面设定规则,扩大技术应用在版权领域的应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护创作、制止侵权的作用。

我一直认为法官这个职业可以让社会越来越好,法官在改善社会福利的过程中实现了自我价值。在办案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安慰和快乐。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法院,应该用互联网思维引领互联网法院建设。互联网法院应该成为一个开放、包容、创新、互动的各界法院。

“超速,向其他车扔咖啡”案

案例回放

2020年9月21日,被告苏某因车辆合流问题与王某发生纠纷,随后超速追赶王某车辆。苏某驾车时多次停车猛踩刹车,然后将咖啡泼在王的前挡风玻璃上,挡住王的视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谈办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孙高鹏

事件发生后,迅速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关于“路怒”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讨论也引起热议。大多数网民认为被告人苏的行为恶劣,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进入庭审阶段,我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层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入罪理由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过去,危险驾驶罪大多以“酒驾”为由,极少以“追逐竞驶”定罪。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因为追求“路怒”“斗气”,其他车和超速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往往被道德谴责,被法律制裁的感觉不清。我认真审查了卷宗材料,查阅了大量追竞驾驶定罪的案件材料和法律材料,整合了整个案件的证据。我认为被告开车上路无视交通法规,未能正确处理违章行为,在城市道路上追逐竞驶斗气,情节恶劣。最后,我发现苏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我判处被告人苏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第二,社会层面。崇尚文明驾驶行为,总有法律上的敬畏。中国是一个汽车大国,汽车数量众多。为了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每个司机都需要文明规范地驾驶。近年来,类似的“路怒”行为屡见不鲜。有人认为“路怒”只是个人修养或道德的缺失,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被告人苏某最终被判有罪并受到处罚,是规范社会秩序的纸面判决书,是倡导文明驾驶的教育导向。以一时的任性换取三个月的刑期,是对人民的警醒。路怒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法律底线也无法逾越。

来源:中法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负责编辑:贾楠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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