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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莉:亟需建立普遍接受的数据时代数据分配规则

张:在数据时代,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普遍接受的数据分布规律 中新网4月8日电(记者萧玉)“目前,网络中的数据流还没有非常明确和统一的规则。这也是不同平台之间数据竞争…

张:在数据时代,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普遍接受的数据分布规律

中新网4月8日电(记者萧玉)“目前,网络中的数据流还没有非常明确和统一的规则。这也是不同平台之间数据竞争加剧的根源。”今天,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与《检察日报》联合举办的“互联网平台与数据竞争的新问题与新治理”学术研讨会上,北师大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副教授分享了“平台数据的开放、共享与竞争”的主题。

在张看来,网络中的数据流涉及三方,首先是个人用户,这也是数据的基本来源。由于数据采集顺序不同,另外两方被分为“前用户”和“后用户”。

张表示,已经有用户数据的平台已经支付了获取数据的费用,一般不想共享数据。然而,就互联网发展而言,数据共享和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虽然有些案例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原则,但总的来说,没有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数据分发规则。

在数据流中,用户的声音相对较小。当前的数据争议主要发生在前一平台和后一平台之间。以前的一些平台有时会通过机器人协议来限制后一个企业中数据爬行的范围。然而,机器人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是单方面的声明。2012年,为提高服务业水平,12家互联网技术企业签署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对“搜索引擎”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其中,第八条规定,互联网网站所有者在订立机器人协议时应遵循公平、公开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限制搜索引擎攫取行业认可的正当理由,避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公平和正义的良性竞争环境。

“尽管这种自律公约并不是针对所有平台而形成的,但早期企业提供的机器人协议如果不遵循公平、公开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或合理的理由,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承认。”

在某些数据流环境模型中,需要来自先前企业和用户的正式授权。在新浪诉Momai一案中,司法判决曾提出数据流的“三重授权”原则: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下,数据提供者向第三方开放数据的前提是获得用户的同意。同时,在使用用户信息时,第三方平台还应明确告知用户其使用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再次获得用户的同意。此外,司法机关在考虑数据权益分配时,还应考虑用户、在先企业和后续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同的数据类型和数据流是否有利于行业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信息流等综合因素。

“虽然我们已经进入了数据时代,但数据竞争的生态环境仍在发展和塑造过程中。什么类型的数据可以分解成?什么是授权?如何查看数据流?这些仍然需要长期观察和研究。”张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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