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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赔偿责任 还清生态欠账

黄某(中)在公益巡山劳动途中   近日,在浙江省磐安县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黄某按照法院判决开始了又一次的巡山。当天,磐安县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共同对黄某的劳…

黄某(中)在公益巡山劳动途中

  近日,在浙江省磐安县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黄某按照法院判决开始了又一次的巡山。当天,磐安县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共同对黄某的劳动时长、劳动成果进行审核,确认黄某在规定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了5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

  2021年8月,黄某在磐安县尖山镇某树林,以设排套、诱捕器的方式猎捕竹鸡一只,将它冷冻在冰箱。此后,在禁猎期内,黄某先后两次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尖山镇、九和乡以相同方式捕猎竹鸡,捕获竹鸡一只。后一次,他们企图离开时,被村民当场发现。

  经鉴定,涉案竹鸡均为国家“三有”动物,已分别由磐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放飞和填埋。

  黄某在禁猎期非法猎捕竹鸡,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竹鸡已被宰杀,生态损害又该如何赔偿?结合黄某的认罪态度和赔偿能力,检察机关在指控黄某犯非法狩猎罪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黄某可以通过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赔偿责任。

  今年1月,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黄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判令黄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元,即在指定地点磐安县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提供5个工作日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务。黄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判决生效后,黄某通过巡山护林、野生动物保护等方式提供了5个工作日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检察官多次前往大盘山保护区实地监督和回访黄某劳动情况,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反馈,黄某在提供公益劳动期间积极主动、表现较好。

  “我欠的生态债还清了。这辈子我再也不会去捕野生动物了,也不会再吃野味了!”现在,黄某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经常向身边的外省老乡讲述自己的经历,主动进行普法宣传,提高身边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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