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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安全\”

原标题:依法惩治井盖犯罪,维护人民“脚底下的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就《关于办理井盖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原标题:依法惩治井盖犯罪,维护人民“脚底下的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就《关于办理井盖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井盖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对盗窃、破坏井盖、玩忽职守行为适用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制定意见的考虑因素是什么?该观点的亮点和创新点是什么?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

问:最高法院与最高法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们“脚底下的安全”,非常重要。近年来,人孔“食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从2017年到2019年,新闻媒体就报道了70多起人孔“食人、伤人”事件。井盖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响强烈。司法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感,加大对井盖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从严治法,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接下来,我想简单介绍一下《意见》的背景和制定过程。

第一,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肩负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必须以高度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检察意识,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拓展司法办案的效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贡献检察权。《意见》的制定和颁布,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实施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井盖“老大难”问题的治理。也是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它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应有责任。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意义重大。

二是最高检察院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和推动《意见》的制定。2019年11月,相关媒体报道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关注,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牵头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盗窃、破坏井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失职等犯罪行为,促进井盖社会治理水平提高,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司法解释研究起草小组,并进行了深入研究。调查发现,近年来窨井“食人”事件时有发生。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事件背后的犯罪嫌疑人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打击也不够精确和有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破坏井盖等犯罪,在某些情况下适用罪名不准确,对犯罪的处罚不合适,处罚过轻。检查井的“吃人”现象与检查井管理部门的失职、未能履行监管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有重要关系,但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长期未被查处。面对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以提高司法打击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共同推动意见的发布。在起草过程中,“两高一系”多次修改完善《意见》,并两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住房和建设部以及刑法专家的意见。《意见》的内容得到了各方的充分肯定。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3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法和公安部正式会签《意见》,并发布实施。

问:请简要介绍《意见》的亮点。

答:《意见》针对涉及井盖的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按照刑法等法律规定,明确了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全文共12篇,主要包括惩治盗窃、破坏井盖等常见刑事犯罪及相关失职行为。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主要问题:

首先,它规定了盗窃和破坏井盖等犯罪的适用法律原则。《意见》第1至第4条规定了井盖的盗窃和破坏。根据井盖的位置和行为,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破坏财产罪等。同时,也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意见》第七条还规定了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罪,严厉打击了从井盖上销售赃物的犯罪行为。

二是规定井盖、事故、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责任事故罪和假冒伪劣产品罪是与井盖有关的常见犯罪类型。为此,《意见》规定了井盖重大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是规定井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原则。依法惩处井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规定,负责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井盖的采购、施工、验收、使用和检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在依法行使检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委托的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检查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对检查权负有行政责任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定罪处罚。此外,《意见》还规定,如果行为人既构成贿赂又构成玩忽职守,则以数罪论处。

第四,本文件中提到的“井盖”的范围已经澄清。如果将城市、城乡结合部、村庄等地方的井盖和其他井盖包括在内,则有关犯罪行为可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问:处理井盖刑事案件的意见有哪些创新?

答:意见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意见》的制定,首次对处理井盖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意见》发布后,司法机关将更加有针对性地打击各类井盖犯罪,纠正过去打击不力、罪名适用不准确等问题。

二是突出公共安全法的保护,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井盖犯罪。在公共场所,特别是交通繁忙的地方,盗窃和破坏井盖,实质上侵犯了公共安全的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盗窃或故意破坏财产不能简单认定,但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按照优先保护法益的顺序,《意见》将危害公共安全罪放在首位。对于井盖的盗窃和破坏,根据井盖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确定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排除上述犯罪的适用外,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界定为掩盖事实真相罪。

三是强调打击井盖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并重。井盖“吃人”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井盖被盗、被破坏,另一方面也与井盖管理部门的失职和失职有关。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盗窃、破坏井盖等常见刑事犯罪打击力度较大,对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不够。为此,《意见》向相关管理人员敲响了警钟,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包括负有监督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或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井盖”的范围已经明确。人孔一般是指从城市建设管线到地面出口的部分,也就是说,人孔盖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范畴。但是,考虑到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的井盖等井盖被盗或损坏,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存在偷懒现象,这在很多情况下也危及公共安全。有些甚至更容易被盗窃和破坏,因为与城市相比,下水道井盖位于偏远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较松,群众反映强烈。因此,《意见》对“井盖”有着广泛的理解,并可适用于相关犯罪,依法予以打击。

问:检察机关还需要加强哪些工作来根除检查井“吃人”的难题?

答:接下来,检察机关将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密切配合,落实《意见》,形成处理井盖刑事案件的合力。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逮捕和起诉井盖刑事案件,加强诉讼监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对判决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提出抗诉,确保办案效果。办案中,对涉及井盖的公职人员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井盖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井盖相关职责时,应当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分析,对检察建议等方式发现的社会治理中的倾向性问题和漏洞提出意见,做到一案一件。加强法治宣传,做好法律解释和推理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有效防范各类涉及井盖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源头控制。

四是充分发挥刑事起诉之外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公益诉讼功能,协调推进井盖治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检察责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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