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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骗保时缴纳的保费是否认定为贪污数额

原标题:解释|保险欺诈期间支付的保费是否被视为腐败金额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纪委、国家纪委网站、李钦珍 “腐败的程度应该通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来减少吗?” …

原标题:解释|保险欺诈期间支付的保费是否被视为腐败金额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纪委、国家纪委网站、李钦珍

“腐败的程度应该通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来减少吗?”

“贪污罪是指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所以在确定贪污罪的数额时,应该是指占有公共财产的数额,而不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不应该扣除。”

6月4日,云南省燕山县纪委对燕山县本格乡原副乡长杨玲绮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案进行了分析,一些党纪国法知识引发了在场同志的讨论。

燕山县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曾建国表示,杨玲绮在燕山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企业养老保险相关原材料,伪造材料骗取亲友养老金113多万元。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养老金19万元以上,其中17万元以上为自己所有。

2018年12月14日,燕山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判处时任班戈镇人民政府副乡长杨玲绮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案中,杨玲绮不仅帮助亲友骗取保险金,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养老金申报材料,以其亲属杨谋的名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7,187.2元,以杨谋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自2013年2月起领取杨谋本人的基本养老金。犯罪时,杨个人账户养老金共计191766.26元,其中杨玲绮提取170234.7元用于个人使用。2017年11月,杨玲绮在得知纪检监察机关已开始对其个人问题进行调查后,将银行卡返还给了杨谋谋,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杨谋谋23,000元作为补偿。

那么,杨玲绮在确定贪污数额时,是否应该扣除27187.2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他赔偿给杨谋谋的2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这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职务犯罪。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产,应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虚报账户余额等腐败行为,但公共财产未被实际转移或者未被行为人控制的,应当认定为腐败未遂。此外,在行为人控制了公共财产之后,该财产是否是他自己的并不影响对腐败既遂的认定。

结合本案情况,杨玲绮为骗取养老金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转移给杨谋谋的赔偿金不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如何处理和转移杨玲绮非法骗取的养老金,不影响对其腐败行为和数额的认定。本案中的贪污数额应根据国家支付给牟阳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数额计算,即191766.26元。

庭审中,杨玲绮的辩护人辩称,杨玲绮涉嫌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经追回,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杨玲绮滥用职权罪不成立。

那么,他的辩护应该被采纳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玩忽职守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济损失”是指提起玩忽职守罪或者与玩忽职守罪有关的犯罪时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机关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应当指出的是,经济损失是指“犯罪立案时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本案中,杨玲绮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骗取养老保险,是在监事会立案后才被退回的。他滥用职权帮助他人骗取保险金,在立案时已经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害,因此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构成,但可以作为酌定减轻情节。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关键词——“造成的财产损失”和“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杨玲绮在返还赃款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骗取保险金,不得不返还实际损失,即收到的养老保险金数额减去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但是,杨玲绮以杨谋谋的名义骗取的养老保险金是“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杨玲绮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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