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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脱缰的影响力

观察|错位的影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湖南省湘潭市组织党员干部听课、看警示教育片、旁听庭审、参观反腐基地。需要从陈三新和其他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控制身边…

观察|错位的影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湖南省湘潭市组织党员干部听课、看警示教育片、旁听庭审、参观反腐基地。需要从陈三新和其他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控制身边的人和家庭成员,防止滥用影响力。图为湘潭县党员干部进入廉政文化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李丽莎

原山西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的司机乔立之,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湖南省湘潭市原市委书记之侄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孟建伟的儿子孟根达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近年来,许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已进入公众视野。“影响力受贿罪”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内容之一。那么,影响力从何而来?哪些行为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何约束有影响的党员和领导干部?

跟随领导19年,司机收受了数百万的贿赂

今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乔立志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2019年底,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乔丽芝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出刑事判决,判处乔丽芝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乔丽芝拒绝接受上诉。2020年4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判决宣布后,一度受到舆论关注。

乔丽芝,55岁,出生于山西省太谷县(今晋中市太谷区)。曾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副主任。说起乔丽芝,我不得不提到另一个人——张茂才,原陕西省委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1992年至2011年,张茂才担任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临汾市委书记、运城市委书记、晋城市委书记。在此期间,乔丽芝一直是张茂才的司机。2012年1月,张茂才当选为陕西省政协副主席。一年后,张茂成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8年1月退休。

2019年3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宣布,张茂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20多天后,3月29日,乔丽芝因涉嫌受贿被太原市监察委员会拘留。

2019年6月,张茂才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通报说,“张茂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奉公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渎职犯罪,涉嫌受贿。党的十八大以后,他没有收敛,也没有停止他的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该严肃处理。”

2020年6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茂才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元;张茂才受贿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追回,上缴国库。

乔立志利用他在张茂才的长期驾驶服务。2009年至2016年,他接待了时任山西蓝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何某、李某,并帮助其利益相关者傅某承接了蓝花集团下属单位开发的部分项目。在工程投标中,付采用了附随投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总价约为3.6亿元。

根据与付的协议,在乔丽芝帮助其中标后,付向乔丽芝支付了投标价2%至3%的让利费。2009年至2018年,乔丽芝从个人购房、购房、装修中获得的收益总计375.8308万元。当乔立志开始利用张茂才的影响力收受贿赂时,张茂才已经担任了晋城市委书记。

法院认为,乔丽芝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与张茂才关系密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帮助受托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特征是利用他人的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

不仅是乔丽芝一案,而且近年来,许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开始进入公众视野。那么,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呢?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调查这类案件有什么困难?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宏宁告诉记者,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中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本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收受贿赂的行为。有条件的,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受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上述行为是由离职的本国工作人员或其近亲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利用离职的本国工作人员的原有权力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

“什么样的人和这些人的什么行为可以被视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这是问题的关键。”王宏宁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正是由于其主体和客观行为的特殊性,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

2019年5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出刑事判决。本院认为,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的职务行为或的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上海华凯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潘某、金泽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的人民币及物品折合人民币3491.67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特征是利用他人的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在调查此类犯罪时,找出职务影响力的主体是很重要的。因此,在调查一个案件时,我们必须首先找出行为人使用了谁的影响力。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林说。

在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陈利用其叔父的影响力受贿罪。陈三新曾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湘潭市委书记、湖南省政协副秘书长。2018年8月,陈三新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8年12月,陈三新因受贿被判处11年监禁,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关于什么是“影响”的问题,王宏宁认为,从行为的内部结构来看,犯罪被人利用时实际上存在“两种影响”。首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包括已经离职的人)或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是非权力影响;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属于权力影响。只有当他们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时,他们才能有这种影响力。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员会主任严森迪表示:“一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身边的保姆、司机等人员,或者已经离职的公职人员,可能没有自己的合法权力,但由于存在影响力,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和权力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实质也是权力的恶化。”

“这种家庭成员和他们周围的人有着特殊的身份。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作风不好,管理不当,很容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破坏党的作风、政治作风和社会风气,影响人民的归属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谈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危害时,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林告诉记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纳入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然而,在实践中,这一罪行在适用上面临许多困难。”厦门市海沧区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翁认为,目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很难发现、查处和认定。

翁·依平认为,接受贿赂的双方都是利益共同体,行贿者通常不会主动检举揭发。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受贿罪的主体不是直接利用职权做事的人,行贿人甚至不知道或不关心谁最终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人类社会中,各种友谊、师生感情、乡亲感情交织在一起,罪犯很容易利用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灰色资源”,形成以权谋私的潜规则。翁依平说:“由于传统的人情关系,行贿者并不直接接触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或者有时事情没有做到底,行贿者更有可能认为这不是犯罪,而只是人情问题,导致线索很少。”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有影响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人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后不举报而视而不见的情况。”王宏宁说:“此时,有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

把权力关在笼子里,限制影响

你和一个瘸子生活在一起,你会学会跛脚。作为张茂才的司机,乔立志未能坚守道德底线,失去法律意识,帮助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在乔丽芝的行动中,张茂才司机的身份给乔丽芝带来了实实在在的非权力性影响,而张茂原有的权威和地位所带来的权力性影响起了关键作用。

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权威和地位来自公共权力。一旦公共权力“失控”,成为攫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其影响力可能会变成破坏力,甚至造成深远的伤害。为了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有必要将权力置于制度的牢笼之中。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和影响力受贿罪都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王宏宁在接受采访时说。在党的纪律范围内,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也为党员和干部行使其廉洁权利规定了高标准。

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为例。本条第一款规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纵容和默许,利用党员、干部自身的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当事人资格或者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这一规定主要依据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体现了严格的要求。其中,“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让自己的亲属、身边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的关系人谋取私利,让他们无休止地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暗示同意的行为。

鉴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对间接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林说:“我们综合运用加强外围取证和大数据技术等手段,提高审查和调查的有效性。”

“首先,要加强外围证据的收集,从外围人员中突破,收集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证据,从易到难,从外到内,形成一个完整、稳定、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其次,运用大数据手段,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电子领域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形成合力,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认真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贿赂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细微差别和关键差别,提炼精华,虚作假,准确运用党纪国法破解复杂关系,使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隐形。”林向介绍道。

加强标本兼治需要惩罚和预防。翁依平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希望通过加大典型案例的公开力度,使广大群众和党员干部警惕此类犯罪,同时也有助于消除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频繁使用影响力受贿罪反映了一些公职人员的自我修养不严、家庭作风不正等问题。”严森迪说:“要防止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和廉洁自律教育,督促有关单位收紧规范权力运行的牢笼;另一方面,要引导公职人员重视家庭作风建设,不仅要做到“公之于众,无私奉献”,还要严格约束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细微之处,促进党的作风和家庭作风良好局面的形成。”

林还认为,从预防的角度来看,首先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政治制度,公正谨慎地使用权力,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审批时不要一句话不说,避免高层领导权力过大,给周围人民带来寻租。其次,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有效地管理身边的人,树立良好的家庭作风,教育身边的亲友和工作人员等。,并避免利用他们的身份来寻求租金。(傅玉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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