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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法院:逆行!无证驾驶报废摩托!撕咬辅警!男子妨害公务获刑罚

陆川法院:逆行!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咬辅助警察!男人因妨碍公务而受到惩罚 无照驾驶报废摩托车,在城市街道逆行,拒绝接受检查,威胁和辱骂交通警察,殴打,拥抱,抓挠…

陆川法院:逆行!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咬辅助警察!男人因妨碍公务而受到惩罚

无照驾驶报废摩托车,在城市街道逆行,拒绝接受检查,威胁和辱骂交通警察,殴打,拥抱,抓挠和咬辅助警察。7月27日,陆川法院适用快速程序,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该男子11个月监禁。

2020年5月9日8时40分,被告人余某无照驾驶的“125”男子摩托车在市区三凤桥路段逆行,被值班交警温某、冯某、龚某拦下检查。交警通过交警部门发现该车是一辆报废车辆,并依法将其扣押。余拒绝合作,威胁和辱骂执法人员,并抢走了辅警龚手中的摩托车钥匙。抓举失败后,于一拳打在龚的头上,把龚搂在怀里。当文和冯上前制止时,俞敏洪用手抓伤了龚的脸和左眼,用嘴咬了龚的左臂。根据陆川县物证鉴定所的鉴定,龚的伤情属于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告人余某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攻击,应当从重处罚。陆川法院结合于的供述和处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释明:妨碍公务罪也称“妨碍执行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余某暴力袭击了辅警龚某。龚没有执法权,但他在有执法权的民警文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因此,余暴力攻击辅警的行为不能排除在妨碍公务罪之外,还应根据《刑法》第277条第五款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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